卫计委奖励戒烟者,画蛇添足
燕赵都市报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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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晔
2014年02月10日 14:37:40
根据《公务员法》,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可见,按照法律,对公务员奖励是可以给予奖金的。
虽然努力戒烟勉强可以算上“遵守纪律,模范作用突出”的可供奖励事由。但是每个单位的奖励名额是有严格限制的,仅因戒烟占用奖励名额,对其他同志并不公平。如果为此增添名额,势必增加额外支出。可见,网友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这确实可能成为滥用公款、增加财政负担的制度漏洞。
同时,如果仅是“口头表扬”,这也难以起到激励作用,不要也罢。更重要的是,如此规定不具备操作性。如何界定“成功戒烟一年”?如何防止职工骗取奖励?如果职工戒烟后复吸了,怎么处理?如果复吸后,又戒烟了,还要再奖励吗?
可见,奖励戒烟者本身就不具备可行性。规定只需作出“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的倡导性要求即可,无须对此作出奖惩措施。因为戒烟本就不是如公共场所禁烟那样的法定义务,只要不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否戒烟本是职工权利,单位倡导即可,并不应该强行介入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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