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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民建议”促制度更新

京华时报 傅达林
责任编辑 吴晔
2014年06月28日 0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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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将废止“30日内报送”的申请时限,并拟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市人大首次根据市民来信建议对政府规章进行了审查,并最终促成修改。

  申请见义勇为“超时”遭拒,实践中的个案折射出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不足。作为鼓励性规范,政府立法的精神应当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奖励见义勇为者,而不是出于行政工作的便利给申请者设置不必要的障碍。见义勇为是一种需要倡导的社会风尚,更是传统道德所捍卫的重要精神品质,立法设定30天的“保鲜期”,无形中降低了制度的激励功能。此次废除时限要求,无疑体现出制度的进步。

  不过对这一制度更新,我更关注修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良好示范效应。简单梳理这一程序,先是遭拒的申请者向市人大寄送审查的“公民建议”,紧接着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对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最后是政府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这一规章。整个流程顺畅无障碍,各方依法尽责共同促进了制度的更新。

  不难看出,一项制度的更新与完善,需要有公共责任的公民,需要有依法履职的权力部门,也需要遵照程序的政府。倘若公民遭遇制度不公后选择了“忍气吞声”,或是负有审查职责的机关“碍于面子”不作为,抑或是制度设计部门对人大的审查过于敏感,都可能让立法设计的审查机制长眠不醒,也就很难发挥审查对于制度规范的提升功效。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大量关涉公民权益的规范都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这些制度规范往往存在与上位法冲突或违背立法精神的地方。所以立法才设计了审查机制,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长久以来,由于碍于部门之间的关系,这些审查机制很少被有效激活,大量公民建议如石沉大海,难以获得有效的回应和反馈。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北京废除见义勇为申请时限,不仅更新完善了这项制度本身,也激活了传统的审查机制。其最大的示范效应就在于:排除各种庸人自扰的顾虑与干扰,让“公民建议、人大审查”成为一项制度性安排和常态化机制,以此不断发现、审查、纠正各项制度,并持续推进制度的创新发展。

标签: 北京废除见义勇为申请时限 制度纠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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