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制度建设再上新台阶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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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苏娟
2017年01月23日 20:50:06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到各级人大通过选举、罢免、质询等方式进行的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负责各级监察委员会时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将受到各级人大通过选举、罢免、质询等方式进行的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还要接受党的监督,确保在党规党纪的规则之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北京市监察委员会21日成立,之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选任和任命了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确定了市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至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三个试点地区北京、浙江、山西三地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运行。据报道,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也有了时间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目前的反腐资源,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监察委员会的权限颇大,涵盖行政监察和司法调查等权力。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如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所说,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整合反腐败资源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建立的重要动因之一。当前我国的反腐败资源包括党内的纪委系统,政府的监察机构、预防腐败机构和审计部门,行政体系以外有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机构,以及预防腐败局。为形成反腐败合力,有必要整合这些相对分散的反腐败资源和职能,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国家监察机关,对所有公权力主体和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权、监察权,有望提高反腐败效率,提高反腐败机构的权威性,降低行政成本。
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样需要接受监督。整合多方反腐败职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权限很大,对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内外监督机制,确保其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在监察委员会建立之初,就应当在顶层设计上通盘考虑对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首先必须接受人大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当接受人大的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负责各级监察委员会时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要受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罢免、质询等方式进行的监督。同时,国家监察委员会还要接受党的监督——党的监督通过党委进行,确保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党规党纪的规则之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此外,国家监察委员会还应当强化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解决“灯下黑”的问题。截至目前,中纪委通报了至少8起纪检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可以预见,国家监察委员会和中纪委实现合署办公之后,自我监督力度会越来越大,确保在职能扩大、权力增加之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能在法律范围内正确运行。同样重要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还要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用立法引领和巩固改革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势必涉及现行《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现行《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定位不准,监察对象范围过窄,条件成熟时应当修改为《国家监察法》,在监督对象上实行全覆盖,同时丰富监督的手段,确保监督的独立性。
如火如荼的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触及体制和顶层设计的深水区。期待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逐步展开,以及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的建立,能够更好地集中反腐力量,整合反腐资源,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为反腐败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
标签: 监察委员会;体制改革;腐败;权力;公职人员;人民代表大会;试点地区;违纪问题;预防腐败;重大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