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养文物”开辟文物保护新路径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李英锋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7年03月24日 22:01:59
“认养文物”模式应该以养为主,以用为辅,以奉献为主,索求为辅。有了这样的基调,才能让“认养文物”模式产生更好的效果,才更有利于文物保护。
原标题:“认养文物”开辟文物保护新路径
3月21日,山西省政府公布《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决定启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根据实施方案,山西省将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通过出资修缮、认领认养等方式,参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3月23日央视)
树木可以认养,动物可以认养,如今文物也可以认养了。山西省推行文物认养模式,开辟了一条文物保护的新路径,让人眼前一亮。
当前,各级政府承担了文物养护的主要责任,而一些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拨付的资金难以满足文物养护的需求,有不少文物的保护现状堪忧。“认养文物”模式则增加了养护资金的来源渠道,可以从社会上筹得更多养护资金,减轻政府的压力,让更多文物的养护得到更多更好的保障。相信,多一个认养人,就会多一份责任心,多一份保护的力量。同时,“认养文物”模式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满足认养人的爱心需求,实现认养人的社会责任。《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认养文物”模式给认养人提供了一个积极履行文物保护义务的平台,与法律规定的保护文物义务相一致。
根据山西省的方案,认养人可以获得一定年限的文物使用权、经营权。《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据此,允许认养人在法律的范畴之内使用、经营文物,且合理的使用经营能够充分实现文物的社会价值,让更多的人领略文物的风采,体验文物文化,接受文化的熏陶,也能够激发认养人的养护积极性,增强认养的长效性。文物管理部门有必要制定“认养文物”细则,明确认养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认养人可以使用、经营文化的方式和边界,明确禁止使用、经营的情形,明确违规使用责任,文物管理部门还应对认养文物行为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认养文物行为合法合理,杜绝过度开发、利用文物甚至损坏文物的行为。
笔者以为,“认养文物”模式应该以养为主,以用为辅,以奉献为主,索求为辅。有了这样的基调,才能让“认养文物”模式产生更好的效果,才更有利于文物保护。当然,“认养文物”模式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完善需要不断积累经验,需要一定的过程,而在探索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问题、漏洞,对此,我们应该多一份耐心,多一份宽容,多一份鼓励,多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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