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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深化改革,才能确保独立司法

法制日报 游伟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12月03日 15: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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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重申了这一宪法原则,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别强调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事实上,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和调整,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伴随出现一些制度、机制性问题,社会矛盾乃至冲突在所难免。而从治国理论和社会的治理经验上讲,运用司法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社会变革阶段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在国家法治的总体框架内获得缓冲与调和,有利于及时解决冲突、缓解矛盾。将司法措施作为和平年代化解社会矛盾、冲突及民间纠纷的主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切实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维持司法权威和公信,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建设“法治中国”,意义重大且深远。

  司法职权行使过程中的依法、独立,是司法权获得公正性、权威性的保障。没有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也不可能有定分止争及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保障。而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在我国又具有特定含义,它不是指司法工作者的个人独立,而是作为一个组织体的审判、检察机关在履行司法职能上的独立自主,也就是在审判权、检察权行使过程中,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扰和影响,保持客观、理性、公正的立场。

  就法院审判独立而言,就不仅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各级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依法受理、庭审、调解或者裁决,而且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的审判上,也应该是相对独立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而是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的审级监督关系。这样才能体现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依法自主和独立履职,发挥上级法院二审或者再审程序的监督、纠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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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司法独立 十八届三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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