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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纵容“保外就医”违规脱管

浙江在线评论部
责任编辑 吴晔
2014年07月10日 09: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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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外就医”违法后追责困难,造假不受司法追究

  钻漏洞违法成本低廉,保证金交纳比例较小促违法现象屡现

  在修订上位法《刑诉法》后,根据最新规定,被判刑的人确有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仍可以监外执行。

  但是,保外就医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首先,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其次,罪犯的疾病鉴定,应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医院应该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诊附诊断书、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字盖章。第三,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临行。对罪犯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最后,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不过,要注意的则是,虽然修订了《刑诉法》,但违法成本低廉则成为了“漏洞”的源头,比如,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

  刑法中的伪证罪,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规定。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为保外就医,给医生红包,让其做虚假鉴定。

  但作假者河源市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蒋爱忠,医务科原副科长张明杰,至今未受司法追究,仍在正常行医。这种极地的违法成本,终究引发了违法根源。

  其次,国内外都具有“担保金”的项目,但相对于国外,我国担保金比例极地,国外司法担保金甚至一度达到上千万,我国5000元即可担保出狱。

  环环相扣的执行环节,一旦出现“变通”或不执行、交付与执行脱节,事后监督不力,执行机关相互推委的情况,“监外”罪犯就会处于脱管状态。当监狱系统的限制手段,未能在社区获得承接和转化,出监后的犯人,便很少再受到相应的制约。

  给“带病”的保外就医要开“透明”良药

  审查条件更严、更重,执行程序公开,公开听证

  截止今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同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此外,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774人。

  而令人更大跌眼镜的则是广东省的“纠正率”,在2008年广东省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单省共纠正脱管漏管罪犯2951人,纠正率高达80%,由此可见整个“保外就医”环节已经几近“溃烂”,其问题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而从现行的程序设计来看,无论是"对外公示"还是"判决文书网上公布",都还只是针对假释和减刑案件,而对于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要抑制违规保外就医现象的发生,专家们提出不少建议,有从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着手的;也有提出在执行环节,要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互通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密切配合,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在监管环节,对拟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此外,在执行和监督程序上,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凡是参与合谋骗取保外就医的人员,均以律治罪,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只有加强公开听证意识,公开透明、严格执法,才能有效堵住“保外就医”的制度性漏洞。

  在大多数民众的固有认知中,容不得判刑人员在狱外服刑。石宝春被收监,首先还是要查明是否确属保外就医,如果由于审查不严、执行不当,造成保外就医走样,需严惩罪犯、严查相关渎职者、作伪者,让其付出相应代价,承担事发风险,不让保外就医成为罪犯逍遥“狱”外的变通渠道。

  结语:

  如果获刑官员不坐牢,无异于违法零成本,就会鼓励官员前腐后继继续违法。

标签: 广西阳朔官员获刑十年未坐一天牢 休假式服刑 保外就医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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