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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霸王条款”要有利保障消费者权益

北京青年报 樊大彧
责任编辑 吴晔
2013年12月14日 07: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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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是保护公平交易的政府部门,一个是代表众多餐饮企业的行业协会,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关乎消费者利益。工商部门此次针对餐饮业霸王条款的政策,如果不能得到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的认可,恐怕在实践中也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两者是否能取得共识,是相关规定能否落实的关键。这次“言语冲突”似乎显得不够和谐,但真理越辩越明,工商部门和相关协会应该通过广泛深入的“辩论”,形成解决“霸王条款”问题的共识。

  其实,除了市场化、霸王条款等这些抽象而泛泛的争议外,还应该有更多更具体的内容可以讨论。比如,在“禁止自带酒水和食品”这个“霸王条款”背后,除涉及店家获得不合理利润之外,是否还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食用店外食品和酒品,如果消费者身体出现异样,责任如何界定?在“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被列入霸王条款后,发生物品丢失时责任如何界定?工商部门目前没有做出规定,而且该部门也无权做出规定。既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经营者正当经营并获得合理利润的权利,如果在这两种价值之间达成平衡,对政府职能部门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北京市工商部门既然对餐饮行业的6种行为发出禁令,这些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就应该执行。但是,为让相关政策得到严格执行,而非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代表各方利益的主体就应该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争议,做出深入的探讨,拿出可操作的措施。有争议不是坏事,重要的是各方在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后,必须取得基本共识,这样保护消费者权益才不会沦为空话。

标签: 禁止自带酒水 餐饮业霸王条款 消费者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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