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入刑,体现源头防范原则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朱昌俊 责任编辑
吕苏娟
2016年12月19日 15:30:20
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列入刑法范畴,意味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排查与责任追究,予以了前置,真正体现了“坚持源头防范”的安全生产监管基本原则。
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全文印发,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强调要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事故的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同时,《意见》建议将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如此高规格的纲领性文件,是对于安全生产现实状况的直接回应。近年来,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出现,不仅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也直接影响到社会民众的安全感。这一背景下,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蔓延的态势,就势必需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治理力度。
文件涉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推进依法治理等多个方面。其中建议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更具有首创性。其最大的亮点体现在,建议纳入刑法的不是说已经造成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是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极易造成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即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据统计,当前90%以上的安全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但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对未引发事故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却只能施以行政处罚。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处罚标准,无疑大大增加了违法生产的侥幸心理。而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列入刑法范畴,意味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排查与责任追究,予以了前置,真正体现了“坚持源头防范”的安全生产监管基本原则。
当然,加大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任追究,也要提高日常性的监管、排查力度,警惕为逃避责任而出现更剧烈的隐瞒情况。
标签: 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隐患;刑法;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