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一小步 社会发展一大步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刘雪松 责任编辑
张韬
2017年03月16日 14:15:45
法治把人性的阳光照耀到位了,人性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民族的精神面貌才能得到支撑,国家的经济发展才能翅膀不再沉重,社会的稳定才能得到依托。
法治一小步,社会一大步。用这句话来描述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是再贴切不过的了。在这部草案中,很多社会的痛点、热点、难点,都以立法的形式拍案定论,人心、人身、人性,都在这部草案中得到了法治保障。这一步,是对社会正义的释放与松绑,也是对邪恶阴暗的惩戒与遏制,它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再次提到了一个崭新的水平。
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到这次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差,却跨越了整整30年。30年弹指挥间,社会的价值观调整过程中的人性冲突、法治纠结,却已显现在社会面前。民法总则做的就是一锤定音的定论,所涉之处,无不与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亮点纷呈,引人关注。而最大的亮点在于法治对于人性的处处关怀。
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8周岁到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一个减掉了2岁,一个增加了1年。减掉的岁数,增加的是权益。增加的是年限,减少的是损失。一增一减,关乎的是权利,但更关乎的人性。
从胎儿的继承权到失能老人的监护权,从监护人主体的变化到子女的赡养义务,许多一直处在“道德审判”的口水仗,都得到了法律设计的解释与定论。它体现的不只是为民立法,更体现了人性与正能量在民意中的强力彰显。这一点,民法总则规定的“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担民责”,是最典型的范例。近年来,老人跌倒没人扶、碰瓷等社会畸形现象,与中华千百年传承的优良文化渐行渐远,路见老人不敢扶,遇见不平不敢吼,这些怪象,是与法律设计的不完善有着一定关系的。民法总则几经修改,一直修改到表决稿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直接将社会的担当,通过法治的形式担当了起来。这个微小的改变,是人性在法治中很大的进步,它为见义勇为者彻底卸光了包袱,为弘扬社会正气、找回失落的乐于助人风尚,起到了法治的保障作用。试想,危难之处的任何一次伸手,路见不平的任何一声怒吼,都是人性基于是非对错理性判断的瞬间行为,如果人们在这一瞬间不是想到的出手,而是顾虑着这一瞬间的行为方式会不会有过失、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牢狱之灾,那么,这个一瞬间的人性光芒就会因为一瞬间的犹豫而顿时黯然失色,可能需要援手来助的对象在这一瞬间已经失去了生命。因此,这个锅必须有人来背,而最能够背得动的,是社会人性的共识,是法治对于社会人性共识的精确对接。
让时代的发展不在道德的口水中陷入泥泞,让人性的光芒不在无端的争执中沦落,这是民法总则体现人性化的最大亮点。法治对于人性的有力保障,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标志。立以为民,为民心立法,既是保护权益,也是凝聚共识。既是避免纠纷,也是保障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用法治给民众的权利腾出更大的时间与空间,让法治的阳光照进人性的现实与未来,这是民法总则给中国社会、中国人心展示的精神力量。在这些精神力量中,曾经消逝过山东女孩徐玉玉的生命,曾经留下被虐儿童身上无数的伤痕,曾经淌着无数老人凄凉晚年的泪水,曾经冷却无数原本一瞬间见义勇为的人们沸腾的热血与热情。让流血流汗者少流泪、不流泪,这是对关涉见义勇为这一单一案例来说的,但是对于整个民法总则明确的所有法规来说,都是适用的。民法总则保障的权益,都是使公民免于流血流汗又流泪的权益。法治把人性的阳光照耀到位了,人性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民族的精神面貌才能得到支撑,国家的经济发展才能翅膀不再沉重,社会的稳定才能得到依托。这是民法总则能够被全社会所关注的原因所在。
法治一小步,社会一大步。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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