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G20备料精彩的杭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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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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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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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醉驾不再一律入刑,具体操作如何把握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评论员 逯海涛    责任编辑 杜博
2017年05月15日 20: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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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我认为最经典的司法进步就是酒驾治理。假如没有‘酒驾一律拘留、醉驾一律入刑’的严刑竣法,今天中国要多出多少马路杀手!“马云曾经高度称赞醉驾入刑,希望最高法能审慎考虑,勿当儿戏!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发了人们的热议。

  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我们不妨先回忆下醉驾入刑的经过。2010年前后,包括杭州在内的不少城市频频发生醉驾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有的肇事者甚至是还是明星、名人,并且这种现象在那段时间屡禁不绝。2010年3月歌手阿穆隆在杭州酒后驾驶一蓝色宝马,撞倒了正在骑电动车的李荣珍,造成受害人特重型颅脑损伤致死,事后阿穆隆驾车逃逸。2011年5月9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酒后驾车,造成四车追尾,并三人受伤的恶劣交通事故。关于酒驾、醉驾的民愤达到了顶点,老百姓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严惩酒驾、醉驾行为。 

  正是在这种舆论背景下,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入罪、入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字面上理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论情节是轻是重,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均构成犯罪,均要判处刑罚(可以判缓刑)。为了确保醉驾入刑的实施,公安部还于当年9月下发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有了这把尚方宝剑,交警部门迅速行动起来,“酒驾不根治,交警不收兵”,交管部门当年许下的誓言如今听起来还是掷地有声。经过几年的整治,酒驾醉驾现象确实大为减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警示语甚至连幼儿园小朋友都能张口既来。老百姓们有切身感受,“酒驾入刑”几年来,我们身边的“酒气”越来越少,因为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少,马路上越来越安全了。

  就在最需要交管部门继续巩固战果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个《量刑指导意见(二)》,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首先,在治理酒驾醉驾问题上,社会上已经达成了高度共识,并且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最高法不能在这个时候给大家泄气。之前的酒驾乱象,正是因为对这方面的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宽造成的,可以说“醉驾入刑”是血淋淋的教训凝成的。好在我们付出的沉重代价终于换回了严惩酒驾、醉驾这个社会共识,各地交管部门也纷纷出重拳整治酒驾,一时间酒驾醉驾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中国千百年来积淀下来的酒文化十分深厚,如果不给酒驾树立一条高压线,难免有的人又会心思活络。酒驾入刑不仅仅只看重处罚效果,更应该看到这条高压线所能带来的威慑性。醉驾入刑实施到现在已经6年,在这个已经取得良好成效需要继续巩固的节骨眼儿上,本来需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最高法在这个时候来了这么一出,不知道辛辛苦苦查了6年酒驾醉驾的交警兄弟们会不会觉得有点泄气?最重要的是,我们好不容易取得的大好局面会不会面临反弹?

  其次,《量刑指导意见(二)》中有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样的表述看起来是体现了某种理性,但是事实上这种模棱两可的自由裁量反倒难以把握,甚至为司法腐败留下口子。何为“情节显著轻微”、何为“危害不大”,以及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判处刑罚”,个中标准、尺度、界限不好把握,加上在新规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对醉驾可能不再一律立案,检察机关不再一律起诉,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间更大。本来一把尺子量到底,不管你是政府官员也好、明星名人也好,普通老百姓也好,只要醉驾被查到,大家一视同仁。而《量刑指导意见(二)》中赋予了自由裁量权,那么有没有可能形成法律漏洞、甚至滋生司法腐败呢?

  “这几年我认为最经典的司法进步就是酒驾治理。假如没有‘酒驾一律拘留、醉驾一律入刑’的严刑竣法,今天中国要多出多少马路杀手!“马云曾经高度称赞醉驾入刑,希望最高法能审慎考虑,勿当儿戏!

标签: 醉驾入刑;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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