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解救的被拐卖幼童,该如何拥有“新的人生”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朱达志 责任编辑
王天骏
2017年07月13日 20:06:11
是不是因为收养登记方面存在不少容易“卡壳”的地方,致使很多有收养愿望的人无法与送养人“一拍即合”?
今年5月份,央视新闻官方微博公布了616名在打拐行动中被解救的孩子名单,其中17个来自浙江,而17人中有16个来自温州苍南,他们是两年前苍南公安通过破获系列拐卖幼童案解救出来的。由于大多数买家在福建,其中10名婴儿被救出后,移交给了当地警方,留在苍南的还有6个孩子(都是男婴)。
但是两年过去,6个男孩中只有1个回到了亲人身边,余下5个按报道的说法,皆因“家人寻访无果,要开始新的人生”。所谓新的人生,其实就是“被暂时安置在苍南福利院”。如果他们今后既不能被家人领回,也不会被收养者抱走,那么等待他们的“新人生”就只能是“孤儿的人生”了。
报道说,有些省份的公安部门可能是因为当地福利机构建设的缺失,将那些被解救出来的孩子仍然“安置”在收买人处,理由是“孩子和收买家庭已经建立了感情”。但是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玮女士却认为,那样做既不合法规,也未必对孩子有利。王玮在走访收买人家庭时发现,那些家庭收买男孩纯粹只是为了传宗接代,他们很难给予孩子像样的教育和未来。
问题很现实也很棘手。如果那些孩子永远回不到自己亲生父母身边,那么很难说他们是继续留在福利院更好呢,还是永远被“安置”在那些穷困的收买人家里更好。而实际上,那些孩子很多原本就是被他们的父母遗弃甚至卖掉的,因此可以说,即便孩子能回到他们身边,也未必能有幸福的未来。
要想给予那些孩子相对正常的生活与还不算差的未来,大概只能寄希望于为他们找到有爱心、有能力、有强烈收养愿望的收养者了。而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或家庭其实并不少,尤其是在大城市里。理论上说,那些孤儿应该很“抢手”才对,但为什么却会出现今天这样的情况呢?
从法规上说,中国现行的《收养法》对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并不苛刻。一般收养方面,只要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可收养1个孩子。特殊收养方面,针对孤儿、残疾儿童、福利院抚养儿童的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个孩子的限制。
一方面有较大的收养需求,法律规定也比较宽泛,另一方面却有不少孤儿找不到愿意也有能力收养他们的公民个人或家庭。这其中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会不会是因为法律规定宽泛,而实际执行却严苛、繁琐?比如,如何认定“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是否存在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换言之,是不是因为收养登记方面存在不少容易“卡壳”的地方,致使很多有收养愿望的人无法与送养人“一拍即合”?
另外,如何处理买卖儿童与正常收养这两种不同性质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收养法》第31条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其实是很难的。收养人和送养人如果私下达成支付协议后,才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如何处理?是不是因为太难判断,就在实际办理中“严格控制”?这背后其实存在这么两个问题:适当的支付算不算“出卖亲生子女”?因送养亲生子女而向收养者收取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是否应该跟“买卖儿童”“拐卖儿童”之类犯罪加以区别?
我认为,这些问题不解决,一方面收养需求大、另一方面收养登记成功率低这一现状,就很难改观。其实从很大程度上说,也正是这样一种现状,成为拐卖儿童犯罪难以根绝的一个重要肇因。至于执法部门将被拐卖幼童继续“安置”在收买人家,以及福利院里的儿童难有“新的人生”,则更多地要从有关部门方面找原因了。相信通过强化监督、严格问责,这方面的问题将不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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