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潮号丨“男性也为强奸的对象”,立法时机已成熟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刘昌松 责任编辑
吕苏娟
2017年07月26日 16:53:04
我国刑法进行“去性别化”修法,全社会已达到普遍共识,不会遭到多大的抵触。
今天,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著名刑法学者刘仁文与他的学生高钰合写的一篇短文《关于刑法去性别化的思考》(以下简称《思考》),被诸多媒体大量转载,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文章称,前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这种去性别化的立法因其适应社会的需要、更具科学性而受到学界的好评。但这还只是我国刑法去性别化的起步,刑法中仍然存在一些犯罪对象或者犯罪主体被不当性别化的条款,这主要体现在强奸罪、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等罪名中。文章也建议将刑法强奸罪条款中的“妇女”改为“他人”,即男性也为强奸犯罪的对象。
《思考》一文引起广泛关注,或许与其涉及性犯罪有关,但《思考》一文本身讨论的刑法去性别化,男女的人身权包括性权利都应平等保护,却是个很严肃的问题。我认为,立法规定“男女都可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时机已经完全成熟。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以及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可见现行刑法将强奸对象严格限定为女性,女性强奸男性无论情节多严重,都不构成犯罪。该立法的直接来源应该是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其规定“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术或者其他手段,致命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罪”。
其实,这种立法例在20世纪中叶及更早时期具有世界意义,日本、韩国、西德甚至美国等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规定,只有女性才是强奸的对象,被称为传统强奸罪的立法类型;只有西班牙、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的刑法,才规定男女均可为强奸对象,被称为强制性交罪的立法类型。
笔者之所以称,“男性也为强奸对象”的立法时机在我国已经成熟,至少有这样几点理由:
首先,女权主义犯罪学的广泛影响,为“男性也为强奸对象”的立法提供了重要思想基础。女权主义运动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女权主义犯罪学认为将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女性,不是对女性的保护,而是一种变相歧视。美国是女权运动的核心国家,其刑事立法也相应修改为男女均可成为强奸罪的对象,此后许多国家效仿。我国受到女权主义犯罪学的影响不小,性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被普遍接受就是例证。
其二,2015年刑法修订将强制猥亵犯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为立法全面平等保护男女性权利提供了成功范例。此前强制猥亵犯罪的罪名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仅保护了女性的广义性权利;修订为“强制猥亵罪”后,男性也成为强制猥亵的对象,首次承认了男性的性权利受刑法保护。经过两年的司法实践,该罪的适用没出现任何问题,现在再推广到强奸等犯罪,同样不会有障碍。
其三,男性遭到女性强暴而无法受到刑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屡见报端,也逐渐让公众意识到了男性性权利同样有必要进行刑法保护。过去,男性遭到性侵往往羞于启齿,更不会诉诸公共舆论,于是人们感到男性遭性侵实在太少了,而“法律不为个别事项立法”(法谚),现在不少男性遭到性侵诉诸媒体,使得这一障碍也不存在了。
此外,《思考》一文的大量跟贴,都是积极支持作者观点的声音,反对者甚少,更无学界人士出来反对。这也从一侧面说明,我国刑法进行“去性别化”修法,全社会已达到普遍共识,不会遭到多大的抵触。
标签: 刑法;强奸罪;男性;强奸;立法;女性;妇女;女权主义;犯罪对象;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