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干部驾车闯卡”:违纪违法者姓名不该是秘密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麦子 责任编辑
逯海涛
2017年12月14日 11:03:32
对于当事人行为,调查结果定性为“涉嫌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但在本文开头,对被撞倒人员的称谓,我没用官方发布中的“民警”,而是用了“检查人员”。这是因为, 12月12日的媒体报道中,自称灵璧县交警队工作人员的被采访对象称,被撞倒的是一名辅警。
原标题:“县委干部驾车闯卡”:违纪违法者姓名不该是秘密
这几天,安徽省灵璧县一名县委干部拒绝检查撞倒检查人员,受到持续关注。12月10日,当地县委官方微博“@灵璧发布”发布处理结果,称当事人系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其涉嫌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一事,县纪委、公安局相继展开调查,给予当事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治安拘留七日的处罚。
对于当事人行为,调查结果定性为“涉嫌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但在本文开头,对被撞倒人员的称谓,我没用官方发布中的“民警”,而是用了“检查人员”。这是因为,12月12日的媒体报道中,自称灵璧县交警队工作人员的被采访对象称,被撞倒的是一名辅警。
究竟是民警还是辅警?我仔细看了视频,那名干部以打电话为由上车加大油门扬长而去之后,被车带倒的“检查人员”倒在地上,身上穿着印有“POLICE”字样的背心,警帽滚落到地上。但仅凭这些,仍不足以完全否定“辅警”说法。
之所以要搞清“检查人员”身份,是因为其身份涉及拦车检查的性质,也涉及对该名干部闯卡行为性质的评价。如果是警察执法,闯卡属于妨碍公务无疑;而辅警单独拦车,一般并不认为是执行公务。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甘肃省灵台县法院一份关于妨害公务案件的判决书,里面有这样一段表述:“被害人张某某、左某在处警过程中,虽然遭到被告人李某的辱骂、殴打,但二人系协警……而协警作为辅助警力,不具有独立执法权,必须在在编人员带领下开展工作。”虽然上述判决并不具有判例作用,但辅警单独“执法”并非执行公务,目前已基本得到认可。
被撞倒的是辅警吗?如果是,当时他是单独“执法”还是在警察带领下执法?弄清了这些,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处理结果的理解。当地公布调查结果后,有人质疑,以该名干部的行为,行政拘留7天有过分宽大之嫌,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拦车的是辅警,而且是单独“执法”,其行为不被认为是在执行公务,妨害公务自然无从谈起。不以妨害公务罪对当事人进行刑事追究,就是符合法律的(导致伤害后果以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另当别论);相反,如果事实是警察在执法,或者辅警在警察带领下执法,那么,对当事人不予刑事追究是否合法,就有探讨空间。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暴力”“威胁”是妨害公务罪的行为特征;不顾阻拦强行开车逃离,置人于危险境地,“暴力”特征明显。当然,刑法第13条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当地相关机关认为其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在法律上也并非不可。鉴于有这方面的质疑声音,当地有必要对事件的详细情况、处理的理由等作出更为详细的说明。
最后要说的一点是:对于这名干部来说,作为党员,他违反党纪;作为公民,他违反法律。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违纪违法者姓甚名谁,不该成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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