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丨炒货店“最”字案一堂法治现场课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评论员 逯海涛 责任编辑
张萍
2018年05月25日 08:02:20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树立、法治文化的建设离不开一个个具体案例的启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正是本案的意义所在。
2年前杭州方林富炒货店被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万元,2年后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最”字案宣判了,罚款从20万元变更为10万元,这个被称为杭州“最”字第一案曾面临诸多争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算是给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方林富炒货店在杭州小有名气,店门口一天到晚总是排着长队。一个“最”字,要罚20万元,不光方林富自己觉得冤枉,街坊邻居们也觉得罚得有点重。藏在路边的一爿小店,靠口碑做到今天,因为广告上的一字之误就要被罚20万元,是不是真的有点重呢?
口碑归口碑,当一切上升到法律层面,事情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首先要看对其行为的定性,是否真的违反了《广告法》。《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案中西湖区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涉案现场及包装袋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原告的违法事实成立。相信,大家对这一点都没有异议。
那么接下来就是定量问题了,这一点也是本案争议最多的地方。之前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20万元的决定,被西湖区人民法院改为处罚10万元。为何罚款打了对折?《广告法》中对此类行为规定处罚下限是20万元,为什么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突破了《广告法》规定的下限?判决书中说得非常清晰明:“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这里,要为西湖区人民法院点赞!在本案中,《广告法》作为具体管理领域的法律,应当加以适用。但是在法律后果的选择方面,《行政处罚法》上关于处罚效果选择的规则和原则,也具有可适用性。因此本案既要适用《广告法》,也要适用《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决定是否需要减轻处罚,乃至不予处罚,最终实现过罚相当,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法院作出了减半处罚的一审判决。
这场官司是一堂生动的法治现场课。市场监管局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店主提起行政诉讼时又积极应诉;店主对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继续提起了行政诉讼,充分行使了自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审慎考虑,适用法律准确,主审法官充分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了看似折中其实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判决,判决书析法说理,回应争议焦点,让人信服。本案中的三方在法律的框架内各自演好了自己的角色,这不就是法治社会应该呈现的面貌吗?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树立、法治文化的建设离不开一个个具体案例的启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正是本案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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