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评丨数字货币不能在法外任性裸奔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谢军 责任编辑
吕苏娟
2018年10月11日 20:07:55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监管部门高举监管之斧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必要举措
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原告陈某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为由,主张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挖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且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要求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61.2万元并支付利息。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比特币矿机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比特币、卡斯币、门罗币等代表的数字货币是依存于P2P对等网络技术来创建、发行、管理和流通的货币。近年来,与数字货币投资及交易一路走高相伴而来的是,投资者开始运用大量数据算法在互联网世界淘金。而比特币便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挖矿有专门的挖矿机,具体工作原理与矿物开采十分相似。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
由于数字货币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生成的虚拟物品,相关交易存在政策与商业风险,金融监管机构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便属于此类情形。尽管陈某与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至此画上句号,但在数字货币及其生产设备的生产、持有、转让、交易方面空白而致使数字货币交易风险、信用风险甚至犯罪行为频发。2017年5月全球爆发的大规模WannaCry勒索病毒警醒人们数字货币风险的冰山一角,而NovelMiner木马程序更是在广告短链接中大肆传播,全球100多个国家1500多位用户因此而“躺枪”。试想,政府部门开发的网络武器被黑客窃取而流入虚拟世界,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利器,那么公共机构或将成为下一个被袭击的目标。
从法律角度来看,传播使用挖矿木马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只是民法上所说的侵权行为,也构成了妨害公共安全犯罪。不过,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重塑了经济生态,但行业监管与法律约束缺位也致使行业乱象丛生。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突围,一些软件开发商或者网站已不是流连忘返于道德边缘地带的灰色产业,更是成为黑暗网络中违法犯罪的带头党。
实际上,挖矿木马病毒肆虐的背后是互联网行业同质竞争的真实写照。当前,真正得其要义并结合自身发展者如凤毛麟角。不少企业缺乏核心盈利模式,而多跟风炒作消费金融、区块链金融等概念,为了生存不得不在同态竞争、恶性竞争及不正当竞争上拼智拼勇、花样百出等。而支撑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缺陷也在实践中传导于数字货币,匿名、不可追踪及不被监管等特点,让犯罪和恐怖主义视若无人,徜徉于无法解开的比特字节海洋中,而影响却在伤害着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一个人。
托起数字货币的碧海蓝天,离不开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络中介平台及从业者应在法律规定与行业规则框架下进行淘金,将竞争从传统价格战拉到核心技术创新、改善用户体验等上来,自觉担负起安全保障责任。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监管部门高举监管之斧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必要举措。如此,数字货币方能凤凰涅磐,让人们看到它法定货币的“诗与远方”。
标签: 数字货币;比特币;互联网;通信科技;交易;发行;挖矿机;原告;被告;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