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的含金量是发展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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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青年报 邢理建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5年12月14日 14:14:11
因为公共服务最敏感的公共福利部分,在一定时期和特定约束条件下,向特定的城市人群倾斜,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就形同有了相应的法理底气。
《居住证暂行条例》昨日正式全文公布。条例对改善数亿进城务工人口和异地居住人口的基本权益保障,逐步实现城市(镇)常住人口与户籍居民大体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福利,提供了基础性法制保障。
从最初出发点主要着眼于城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带有明显歧视含义的暂住证,到颁行确保城市(镇)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平权为主的居住证,我们国家整整费时近20年。把各地含金量参差不齐、基本保障品种和水平存在差距的“地方性居住证”,升格为全国保障程度基本均等的“全国性居住证”,然后用国家法制的形式予以固定,我们又用了5年。这背后变防控为主到以服务为主的理念之变,真切地映照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加速度。
诸多媒体在第一时间解读条例亮点时,纷纷把关注点聚焦于居住证转化为户口簿的“积分制”,终于获得了相应法条的确认。其实“积分制”远称不上是条例的主要亮点,更不是条例价值的本质之所在。条例的最大价值是城市(镇)广大外来常住人口,不论来自何处,地方政府都有义务提供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基本服务便利。在此之前,不同城市(镇)常住人口享有的服务与便利,要么是缺斤短两的,要么是碎片化的。
义务教育、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被条例圈定为六大基本公共服务。迄今为止,针对常住人口的义务教育服务,大中城市已基本做到全覆盖,但在中西部的贫困县,恐怕还得打上一个问号。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很难说一线城市已经实现全覆盖,二线城市折扣更大。三线以下城市乃至城镇,覆盖面显然更窄。至于公共卫生计生、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对城市(镇)非户籍常住人口的覆盖率,就更低了。所以将义务教育之外的其他四大类公共服务入法,乃倒逼各地政府扩大并承担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其进步意义一经挑明是显而易见的。
在六大公共服务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是个弹性很大的“服务筐”,筐内所装的内容可多可少,但越装越多是个基本趋势。在某个个体时间段内,筐内所装公共服务内容及肉头厚薄,取决于国家实际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的服务意愿和服务投入。
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驾照、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生证明材料,以及提供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是条例确保的七项基本服务便利。就前面六项在此前的长期“不便利”,广大城市(镇)常住人口已吃了20余年的苦头。这一回,这些“不便利”将因条例的施行而一次性改为便利。
必须看到,随着经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注定要逐步向货币福利领域延伸和递进。可眼下的情况是,即如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已较广、服务层次已较高的特大城市譬如上海等,政府已经提供的各类货币性补贴(常年性的阶段性的或一次性的)以及免费类公共服务,往往都只限于户籍居民享有,而人口总量已与户籍人口持平甚至超越的常住人口却没有资格享有。以上海为例,恰恰是数量已超过户籍人口的千余万常住人口,创造了上海半数以上的经济总量和税收,如此这般“不公平”肯定得逐步改变。条例的公布与施行,对城市政府践行福利公平提出了新的“硬任务”。
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淘汰落后过剩产能,不可避免地要直面经济下行、增速减缓带来的社会性阵痛,从今年四季度开始,国务院已果断启动搞活经济、释放活力的新一轮改革。这轮改革旨在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同时发力。人们就不难体悟,条例之颁行,从政府之角度,也系力推供给侧改革的有为之举。站在城市(镇)常住人口之角度,则属刺激有效需求释放的需求侧改革。“两侧改革”都以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做抓手,图国内需求更快释放。
最近,市面上已有传言,为加快消化城市(镇)商品房库存,继而重新打开新一轮房地产发展通道拉动经济增长,有关方面正在研究针对农民工在常住地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多项鼓励政策(税收与财政定向补贴),如果缺失了条例在前面开路,这类鼓励政策甭说实施,即使仅仅作动议,地方政府都会面临不小的舆论压力,无论是减免税抑或财政补贴,动用的都是地方钱袋子,难免会面临城市(镇)户籍人口之“不悦”。而有了条例,情形就不同了,因为公共服务最敏感的公共福利部分,在一定时期和特定约束条件下,向特定的城市人群倾斜,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就形同有了相应的法理底气。毫无疑问,这样的例子还可举出很多。
综上所及,条例所要解决的问题,决不仅局限于“公平居住”本身。但从现实出发,尽快把条例规定的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基本服务便利落实到位,无疑是最当紧的。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各地的财政能力有差距,服务理念有差异,先落实好“六大七项”也不是件轻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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