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时代的“偏科”与“就业”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马建红 责任编辑
吴晔
2017年06月10日 10:32:39
今天我们无论是文理科的学习,还是职业方向的选择,个人规划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偶有不能学以致用的遗憾,但实现自我的路径却并未堵塞。
原标题:科举时代的“偏科”与“就业”
我们经常说一个学生有“偏科”现象,这在专业分划越来越精细的今天,没什么大不了的,因为“总有一科适合你”,每个努力上进的学生,都会有一个可预知的不错的未来。
学生的“偏科”或源于天赋,或源于兴趣。按常理说,让学生自己率性发展即可,只是家长们基于现实的考量,有时难免会为偏文科者伤一伤脑筋。一则文科招生数量少,可选择的专业不多,二来文科的就业率和就业前景不容乐观,当理工科专业的学生在大四或研三的上半年即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时候,文科毕业生们可能还奔波在各种公考或面试的路上,这对于那些被称作“最无用”的专业来说,更是如此。
生活在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度里,我们经常会发现,今天所遭遇的情形,在祖先那里早已重复了不知多少遍,而学非所用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所不同的只是当下学生的“偏科”与就业的学非所用是个人性的,而在古代则是制度性的。
众所周知,科举制是我国古代主要的官吏选拔制度,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分科”举人,只是在科举考试一开始即显示出了士人“偏科”的倾向。科举考试虽始创于公元605年,这也算是隋炀帝留给后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吧,不过它真正兴盛起来却是在唐朝。
从史料上看,唐代的科举有很多名目,除了常科和制科的大分类外,还有各种细目,比如仅在常科中,就有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科。从这些科目的设置来看,科举制的原初含义,在于为政府选拔各种类型的专门人才,比如“明法科”即主要以律、令为考试内容,旨在选拔专门司法人才。然而,唐代的科举考试虽设有如此众多的科目,不过包括明法科在内的诸科却因录取人数少、所任官职地位低下而“不为时人所重视”,其时士人所重唯“进士”、“明经”两科,特别是进士科,“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所以,偏重进士科的“偏科”现象在唐代即已初露端倪。
到了宋代,虽然明法科的及第者在考取功名后就有了做官的资格,但一般只被差遣为地方州、县的司、判、簿、尉等佐官,而明经、进士诸科的合格者却大多可充任地方的行政司法长官,属于“首席”,所以明法科等对士人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宋初承唐制,贡举虽广,而莫重于进士、制科”,人们偏重进士科的现象一仍其旧。
蒙元政权存在的时间不长,其进行的科举考试次数也不多,但却严格规定了考试的科目和内容,“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等都不用,止存留诏诰章表,专立德行明经科;明经内,‘四书’‘五经’以程氏、朱晦痷注解为主”,不仅终结了明法等诸科,而且由其开创的以程朱理学为标准的经义取士制度,更加剧了科举考试中的“偏科”现象。
明清两代,科举制的“偏科”取士达到了顶峰。明代的科目,“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而清代的“科目取士,承明制用八股文”,其命题、考试、录取“悉仍明旧称也”。虽然仍叫作“科”举,但在诸科中,惟以进士为独尊,尤其在明代后期及整个清代,进士垄断了几乎所有高级官职,据《明史·选举志》的记载,“京官六部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外官知州、推官、知县,由进士选”。而从元代即已取消的明法科等,明清时期并未恢复,可以说,明清时期已不是“偏科”,而是典型的“单科”取士了。
其实,科举制最初设“科”取士,意在选拔任用具有各种专长的人才,后世却由于官府选士时进士科一科独重的“导向”作用,致使形成了越来越严重的“偏科”现象,它不仅没有使各类治国之才脱颖而出,形成专家行政的政治文化,反而使各种人才禁锢于经学义理之中,变成了钳制和扼杀人才的桎梏,直接影响了政府的统治效能。
在古代官吏的职守中,断狱理讼是其日常公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由于科举选官中日益严重的“偏科”现象,使得儒生在学习过程中崇经而轻法,竟日里以潜心于义理性命与考据训诂为乐,不屑于研习法律,甚至以律学为“小道”,视法吏为鄙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司法职能只能委诸幕友和胥吏,造成了幕友胥吏专擅和操纵司法审判事务的状况。由此观之,用非所学虽不是古代司法和吏治腐败的唯一原因,但确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科举时代的“偏科”是国家有意识的导引所致,而其“就业”去向的单一,也多少类似于国家“包分配”政策运作的结果。与此不同的是,今天我们无论是文理科的学习,还是职业方向的选择,个人规划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偶有不能学以致用的遗憾,但实现自我的路径却并未堵塞。今天高考的内涵早已有了很大的不同,这大概就是历史长河中显现出来的进步之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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