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评丨戴罪之身可否申请37亿元国家赔偿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
吕苏娟
2017年07月06日 19:29:47
即便是服刑在押或刑满释放的人员,只要是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也有申请获得国家赔偿的法定权利。
2014年,辽宁本溪人袁诚家和妻子谢艳敏被法院认定犯罪,分别获刑20年和3年5个月。今年5月,正在监狱服刑的袁诚家和刑满释放的谢艳敏,申请了总金额超过37亿元的国家赔偿。
的确,这是一起特别的国家赔偿案件:申请金额很高,总金额超过37亿元,在中国的国家赔偿史上,鲜有出其右者;申请人并非无罪之身,袁诚家被判20年,至今还在监狱中,谢艳敏也是刚刑满释放。而社会上也不乏质疑,这么高的赔偿金额,国家能赔偿吗?依法判刑的人员,也能获得国家赔偿吗?
从法律上看,袁诚家、谢艳敏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被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受害人,并没有限定为“无罪之人”,也就是说,即便是服刑在押或刑满释放的人员,只要是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都有申请获得国家赔偿的法定权利。
再翻看报道,袁诚家被判入狱前曾是当地的知名企业家,案发前实际控制经营的企业共有22家,在一审被判有罪的同时,这些企业及账户内的资产和车辆都被判追缴、没收。虽然二审判决并未改变两人的定罪量刑,但已认定之前的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17家企业及相关资金、合法财产等。问题是,之前“办案机关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了违规处置”,“这些财产中的大部分已很难返还了”。山穷水尽之际,申请国家赔偿是最后的办法。
申请金额达到37亿元,不可否认,这是一个“天文数字”,但当初办案机关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的确造成了不法侵害,如实如数进行赔偿,也是国家的法定义务。《国家赔偿法》明确“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经国家赔偿的法定途径,袁诚家夫妻有望最大程度挽回财产损失。
如今,袁诚家夫妻的国家赔偿申请程序还在进行中,但由此折射出来的产权保护问题,着实不能漠然视之。尽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早已写入宪法,公民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但现实却很“骨感”,此案便是一起例证。
为何当事人合法产权频仍受损?客观而论,既有政法办案机关从收缴扣押冻结财产获得经济利益的原因,也有办案人员程序理念缺失的因素,更有问责制度不够健全的“助力”。一方面是“查得越多,扣的越多,上缴的越多,返还的就越多”,另一方面则是即便“捅了娄子”,也少有被追责、问责者,更加剧了合法资产受侵害。
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到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再到全国公安系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意见》,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依法保护产权已成为高层共识,但还应跟进激活的,是鲜活的司法实践。期待类似“申请37亿元国家赔偿”进入司法,揭示制度短板、规范司法操作、强化程序意识,为公民产权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护。
标签: 国家赔偿;财产;产权;返还;办案机关;刑满释放;赔偿金;扣押;受害人;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