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丨曝光“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副作用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建琦 责任编辑
张萍
2017年12月05日 16:18:46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进行就业限制,采用“黑名单”制度就可以解决问题,事实上不少部门和单位已经这样操作了。
原标题:曝光“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副作用
12月1日,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2013年以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并对《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进行解读。
按照该制度的要求,所有性侵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除特定情形外,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均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并在刑期满后不得在本区从事任何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近日,关于儿童保护问题,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淮阴区此时推出“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与保护儿童的话题匹配,产生了全国性的影响力,也争议不断。
应该说,此举对淮阴区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按照淮阴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所述,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依这些公开的信息,家长可以让孩子记住一张张脸,离他们远远的,避免受到伤害。这些性侵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不但脸被人记住了,刑满释放后,也不能在淮阴区从事任何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等于将这些可能旧病复发的人进行了“有限隔离”。
不过,该信息公开的副作用似乎更大。首先,性侵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被公开,他们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无异于也被公开了,这会给他们的工作、学习等社会活动造成麻烦。其次,如果受害人是犯罪人员邻居等周围的人,随着罪犯的“曝光”,她们也可能被好事者“发掘”出来,这对她们无异于二次伤害。再者,罪犯刑满释放,即意味已就所犯罪恶接受完法律制裁,而他们还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归社会。个人信息的过度公开,很容易令他们在生活中受歧视,被隔离,进而不利于其融入社会。尤其是,《监狱法》第38条及第37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淮阴区相关机构此举,也就有以红头文件僭越法律之嫌。
此外,“就业禁止”的作用也有限。之所以说对犯罪人员的“就业禁止”是“有限隔离”,是因为未成年人也会独立出现在社会的许多场合,他们也是有机会“旧病复发”的。
淮阴区的这项新举措若是实施下去,那些被信息公开和“就业禁止”的刑满释放人员,很可能会离开此地。对淮阴区的威胁消除了,对其他地区的威胁可能也就大了。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是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的,他们离开淮阴区,帮教就断线了,会处于失控状态,无人帮教会比有人帮教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大。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认为,对社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规定。与之相对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开庭时,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院也要求不得把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进行就业限制,采用“黑名单”制度就可以解决问题,事实上不少部门和单位已经这样操作了。
标签: 淮阴区;未成年人;信息公开;未成年人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公开;个人信息;帮教;犯罪人员;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