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评丨保障反腐败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樊大彧 责任编辑
郑亚丽
2018年03月15日 07:51:40
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
原标题:保障反腐败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制定监察法,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有利于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李建国说,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和深刻影响。
昨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监察法草案落实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内容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机制固定下来,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证。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章党规,实现依规治党,加大反腐败力度,取得历史性成就。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监察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同时,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党的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人员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难以形成强大的合力。
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同时,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助于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形成强大合力。
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制定监察法,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有利于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依据监察法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其性质和地位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是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正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同级人大负责,受同级人大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标签: 腐败;监察委员会;权力;立法方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公职人员;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职务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