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孤残儿童重在落实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刘运喜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5月31日 14:10:00
关爱孤残儿童,保障孤残儿童的正常生活,使孤残儿童得到健康成长和发展,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政府、家庭、社会应各尽所能、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构筑起孤残儿童的保护网。
关爱孤残儿童,保障孤残儿童的正常生活,使孤残儿童得到健康成长和发展,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政府、家庭、社会应各尽所能、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构筑起孤残儿童的保护网。法不在多,而在执行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中国残联近日披露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约有0至6岁残疾儿童167.8万名,其中,遭到亲生父母遗弃的婴儿成为孤残儿童。“我们希望尽快出台儿童福利法,而不是单纯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高玉荣向记者介绍,儿童福利法要分清国家、家庭、社会三者责任,并对儿童提供教育、卫生、民政等方面的保护。(5月28日《法制日报》)
儿童是社会弱势群体,孤残儿童又是儿童中的不幸者,是更需要社会关注关心关爱的特殊群体。孤残儿童的存在主要源于原生家庭的遗弃。儿童遭到父母的遗弃,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抚养孤残儿童的经济、生活、医疗、教育等困难是主要的原因。孤残儿童的残既可能是先天的,也可能是后天的,但孤残儿童的孤则是因为父母的遗弃造成的。生命不分贵贱,任何生命都必须得到尊重、受到保护,都拥有生存发展的权利。
如何保护孤残儿童?谁来承担孤残儿童的教育、生活、成长之责?笔者认为,国家应对现有法律制度中有关儿童的内容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明确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严厉禁止家庭遗弃病残儿童,否则以遗弃罪追究法律责任。建议以原生家庭抚养为主,以寄生家庭收养为辅,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为补充的形式,切实解决孤残儿童的养育问题。凡是父母或直系亲属健在且有能力带养的原生家庭,应无条件承担起抚养教育儿童的法律责任。如果父母亡故、没有直系亲属或没有能力抚养的儿童,则由有能力且有意愿的爱心家庭收养。对于既没有原生家庭带养,也没有寄养家庭收养的儿童,则由儿童福利院收养。国家应根据孤残儿童的身体残疾情况并结合家庭经济实际,给予一定经济补助或奖励,并落实孤残儿童优惠政策,确保孤残儿童不论在什么家庭,其教育、生活、成长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关爱孤残儿童,保障孤残儿童的正常生活,使孤残儿童得到健康成长和发展,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政府、家庭、社会应各尽所能、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构筑起孤残儿童的保护网。法不在多,而在执行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标签: 孤残儿童;收养;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