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应严控上限放下限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特约评论员 徐立凡 责任编辑
金斌
2016年06月08日 09:35:00
严控上限以求更大范围的公平,放开下限以求更大范围的推行,企业年金才站得住脚并发挥预期管理的积极作用。
人社部近日起草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下调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进行限定、完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扩大企业年金适用范围等方面做了修订。此外,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归属等问题,由于尚有不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两个方案,以便更充分地听取各方意见。
企业年金规定怎么调整,涉及多个方面。既要管理好企业职工的未来预期,也要考量养老待遇的公平性问题;既要避免企业年金结余不足形成潜在缺口,又要防止企业因此增加负担。多重考量决定了,征求意见稿在下调企业年金缴费上限方面的谨慎。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调整为“12%”,幅度并不大。影响更大的体现在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可能发生的变动。过去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方案,今后可能调整为按月、分次领取或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总的来看,强调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衔接,注重企业年金保持适度节余,构成了征求意见稿变动部分的基调。前者旨在建立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比照关系以求公平,后者旨在保证企业年金能够长期发挥补充养老权益的作用。
但是,无论从强调公平性还是补充权益的角度讲,目前的改动还不够。退休养老待遇的公平差异,不仅体现在年金和职业年金方面,更体现在企业组织内部。目前,多数有条件的国企已建立起了有企业年金的“五险两金”制,而在数目更加庞大、人数更多的民企里,企业年金仍旧是一个传说。某种程度上,年金制只在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得以实现。如果不严控缴费上限,即使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找平,仍可能成为新的养老待遇差距的源头。这个公平性必须通过严控上限才能体现。严控上限的另一个好处是,为职业年金也设置了可比照的上限,让职业年金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职业行为发挥长期的约束作用。
严控上限是应当使用的一种刚性手段,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年金制应该全方位采取刚性手段加以推行?不是。企业年金作为一种期权,尽管在未来能够为职工提供退休补充保障,但企业和个人需要即时买单,从而会形成现实负担。就目前而言,为企业减负任务繁重,不宜采取刚性措施。
由此来看,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和权益归属争论,自愿原则显然是更合理的选项,而基于自愿原则产生的权益,也理当归属职工个人所有。至于扩大企业年金适用范围的命题,应对未建立企业年金制的企业,通过减税等激励手段,结合其他市场化的方式推动。年金的中断和接续,也应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制定灵活政策。
总之,严控上限以求更大范围的公平,放开下限以求更大范围的推行,企业年金才站得住脚并发挥预期管理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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