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受损渔民岂能“爱莫能助”
来源:红网
作者:胡建兵 责任编辑
朱婧
2016年08月14日 08:54:30
江苏盐城射阳的渔民陈学虎在今年4月15号自发参与了一次海上救助。陈学虎接到其中一艘渔船的求救电话后,立即前往进行施救。陈学虎船上的一名船员在施救过程中受伤,之后医药治疗费用花了10多万元。面临超过十万的损失,陈学虎求助过射阳海洋渔业局,却得到“爱莫能助”的答复。
江苏盐城射阳的渔民陈学虎在今年4月15号自发参与了一次海上救助。今年4月15号,盐城射阳海域突发恶劣天气,数艘浙江籍渔船遭遇搁浅。陈学虎接到其中一艘渔船的求救电话后,立即前往进行施救。陈学虎船上的一名船员在施救过程中受伤,之后医药治疗费用花了10多万元。面临超过十万的损失,陈学虎求助过射阳海洋渔业局,却得到“爱莫能助”的答复。(8月13日中国广播网)
渔民陈学虎的行为虽然是自发的,但绝对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见义勇为行为,而且他和船员参与施救已取得了效果,这一点已被同在现场施救的射阳海洋渔业局渔政执法二中队队长金德友等证实。渔民陈学虎由于参与施救遭受了比较大的损失,他雇佣的船员受伤已花掉了近11万元的医药费,后面可能还有一些费用。当地海洋渔业局却以“爱莫能助”为由,对陈学虎的补偿申请不理不睬,显然是极不负责的。无论是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角度出发,还是从社会道德层面考量,或者从法律角度来说,都是站不住脚的。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同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条例》还规定,对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另外,根据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在渔业海难中进行施救的民用渔船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应给予数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的经济补助。射阳渔业局完全可以依照这些法律法规帮助陈学虎进行补助申报。射阳渔业局“能助不助”,反而以“爱莫能助”为由,把陈学虎拒之门外,是一种严重的“不作为”,将严重挫伤渔民参与海上救助的积极性。
当地海洋渔业局如果真心想帮助陈学虎及受伤船员的话,肯定还有其他很多办法,绝对不会“爱莫能助”,毕竟一个政府部门的力量要比陈学虎个人的力量大得多。譬如:如果在陈学虎申请见义勇为奖励后,资金上还有缺口,那么,当地海洋渔业局也可以与公安等部门联系,想办法找到被施救的浙宁渔33092船主,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让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船主不肯,也可以协助陈学虎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被施救的船主付出一定的救助报酬。假如这些路都走不通,海渔局也可以与慈善部门等一起,发动募捐等,弥补陈学虎的损失。
总之,对于陈学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当地海洋渔业局是有足够的力量协助的。“爱莫能助”实际上是“能助不助”,反映出了这个局有关人员对见义勇为的冷漠,更反映出了这个局存在着“不作为”的问题。这样的“爱莫能助”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更是让好人“做了好事伤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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