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受伤,但关爱机制要跟进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
朱婧
2016年08月14日 11:26:53
今年4月15日,江苏盐城市射阳海域突发恶劣天气,数艘浙籍渔船遭遇搁浅。接到浙籍渔船求救电话后,陈学虎立即驾驶自己的苏射渔01519号,先于当地的渔政船赶到现场,经与渔政船共同努力,搁浅遇险的浙宁渔33092号渔船成功脱险。不料施救时由于拖拽浙船的钢缆断裂,导致陈学虎船上一名船员遭受重伤。
又一个见义要不要勇为的纠结,摆在了人们面前。这一次,不是在马路上,而是在海上。
今年4月15日,江苏盐城市射阳海域突发恶劣天气,数艘浙籍渔船遭遇搁浅。接到浙籍渔船求救电话后,陈学虎立即驾驶自己的苏射渔01519号,先于当地的渔政船赶到现场,经与渔政船共同努力,搁浅遇险的浙宁渔33092号渔船成功脱险。不料施救时由于拖拽浙船的钢缆断裂,导致陈学虎船上一名船员遭受重伤。救援船员的医药救治等花了10多万元,而浙籍船主当时付出1.8万元就失联了。陈学虎至今觉得心里委屈,“过不了这个坎”。
浙籍渔船当然不厚道,喊救命的时候巴不得成为世界的中心位置,脱险之后别人的命差点不保了,自己却为了几个钱玩失联,这种“玩品”令人唾弃。但是被救渔船的“失联”,不应该成为苏籍渔船见义勇为受伤者流血流泪又赔钱的主导因素。然而按照江苏省规定的海上搜救原则,如果救出一条人命,奖励上限5000元。所以连云港海事局认为这次抢救的是财产,不在奖励范围。而射阳海洋渔业局副局长则表示“爱莫能助”,因为按照海上救助原则,谁受益谁负责,所以应该由对方渔船来赔偿。
照这个制度设计,见义勇为受伤者,应该走法律程序。但讽刺的是,即便走法律程序,苏籍渔船也是输多赢少。《海商法》对于海洋施救的原则是“无效果,不报酬”。这一点,苏籍渔船“运气”好,“碰巧”起效了。如果两船并且两船上的人命也一并呜乎了,也只有自认义务的份儿。
并且,根据旁观律师的表述,这个官司要打赢,关键要看施救的行为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看缆绳断裂的过错方是谁。也就是说,如果法庭认为救援的渔船缆绳断裂、人员受伤,是因为“操作”不符合规范;如果船员在救援中的受伤,是因为自己的专业技能不够、没有遵守基本的安全操作规程所导致,那么,法庭上两手空空回来,也是十之八九的事情。
面对苏籍渔船的遭遇,船主陈学虎过不了这个坎,今天旁观这起遭遇的人们心里,也有一道过不了的坎。
当别人的生命财产遇到危险的时候,不论是身处陆地,还是海洋,见义勇为是每个人的天职与血性,转身走人是必须被押到道德的砧板上的,甚至有可能被拉到法庭审判席,但再遇到“苏射渔01519”这样的坎又怎么办?
作为《海商法》如此规定,自有它的道理,法律是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而非一两个人或一两件具体事例的。即使要修改,也要通过法律途径。世上总有特殊的事,不能把责怪的板子全都打到法律身上,救助的途径除了法律更应有社会关爱,而目前中国缺乏的就是这种社会关爱机制。在法律的阳光无法普照的地方,社会关爱的阳光可以跟进,让陈学虎这样救人为乐却遭受损失的人,度过心头的坎。
重拾中国人见义勇为的那股子冲劲与热情,首先需要我们包括法律设计、社会救助机制在内的激励制度要完善。否则未来,爱莫能助四个字,更多的不是出现在官方,而是出现在眼睁睁看着别人的生命财产不愿出手的旁观者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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