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含量不足,才有“要挟村规”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孔方斌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9月07日 23:14:57
“对于不交卫生垃圾费的户,不交纳富余土地承包款的户,不予收取养老保险费、合疗费,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不予办理一切事务。不成想,这正是华阴市罗西村的“村规民约”。
“对于不交卫生垃圾费的户,不交纳富余土地承包款的户,不予收取养老保险费、合疗费,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不予办理一切事务。”一连串的“不”字,透着浓浓的要挟味道。不成想,这正是华阴市罗西村的“村规民约”。面对质疑,村干部却说“这是为了督促村民交费支持环境卫生工作,不会真的借此不给村民办业务”。矛盾的逻辑,令人啼笑皆非。
无独有偶。广东某村规定,“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300元”“乱搞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各罚款1500元”;浙江某村规定,村民信访须经村干部批准,否则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至10年;湖南某村规定,对没交足修路集资的村民实施扣车、禁止婚丧通行……不少地方的村规民约,莫不语带要挟,戾气充斥其中,反衬出乡村干部治理的简单粗暴以及好办法的缺失。
上述村规民约,虽仅仅作用于一村,社会影响却很坏,折射出少数干部民主法治观念的淡薄、依法行政习惯的缺失。为了方便村庄管理,就把不相关的事项胡乱挂钩,这是实用主义在作祟,片面强调结合本村实际,怎么省事怎么来,把村民大会当做自由摆弄的“松紧带”,无视国家法律的“高压线”,有权大于法的危险。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土法”焉能“叫板”国法?即便有再多的“本意很好”“现实压力使然”等理由,村规民约也不能不征求村民意见,不能越过法律的边界。
村级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离不开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道中有一个细节值得自警:罗西村所在的华西镇,一名党委负责人称,“这是一个村规民约,是吓唬村民的”。要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既然镇党委知悉情况,为何还让这“吓唬村民”的规定出台,监督的主体责任哪里去了?可见,上级部门的纵容,不是临时起意,而是有意的“视而不见”,这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一个危险信号。
有民主与法治含量的“村规民约”,才能化育为村民日用自觉的公序良俗,才能涵养有正气、有人气的良好村风。实践证明,与民为善、于民有利的“村规民约”,才能提升一个村的软实力,实现凝心聚力助力发展。
我们常说,要打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不仅仅是空间上的距离,更是心理上的距离。如果连“村规民约”都语带要挟,何来心理上的走近。罗西村的窘境正说明,新时期的基层治理千头万绪,仅靠简单粗暴的方式,而没有耐心、真心和正确的工作方法,很难获得群众支持。只有用心服务,才能把服务做到群众的心里,群众才能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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