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出游中的风险防范没有“局外人”
来源:红网
作者:徐甫祥 责任编辑
金晨
2016年09月16日 07:13:36
同事一起出去旅游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然而,小崔的同事们都没有想到,因为赴浙江某海岛的一次旅游,小崔竟然溺水身亡,几名与他一起出游的同事不但同时遇险,而且也都成了被告。
同事一起出去旅游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然而,小崔的同事们都没有想到,因为赴浙江某海岛的一次旅游,小崔竟然溺水身亡,几名与他一起出游的同事不但同时遇险,而且也都成了被告。法院一审判决与小崔同游的同事每人赔偿3.5万元后,他们提出了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9月14日《上海法治报》)
同事结伴出游,本是快乐之旅,却因一次下海游泳的“危险动作”,付出了一人溺亡的惨痛代价。更没想到的是,其余同游者被遇难者家属一并告上法庭,且最终均承担了每人赔偿3.5万元的民事责任。对此判决结果,不仅同事们想不通,就连作为“局外人”的网友也直呼:此例一开,今后谁还敢结伴同行?
乍一听,这话似在理:就如同任何创业都是“机遇与风险并存”一样,结伴出游的路上,也并非处处鸟语花香,倘若意外“不期而遇”,人人都会被“株连”,那还让不让人“好好玩耍”了?这些看上去“无辜”的上海游客,尽管不是全责,然而每人数万元的赔偿,对于工薪家庭来说,也不啻为一个“天文数字”。
不过,这些同游者果真完全“无辜”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譬如,既然是结伴出游,就是一个团队、一个整体,应相互帮扶,不失担当。尤其是当个体行为有可能致险时,必要的规劝乃至制止是不可少的。
而这些被判担责而“喊冤”的同游者,又到底“冤”在何处?当他们一行欲往海滩戏水时,其所住旅店老板再三规劝,指该处海滩不具安全设施,也无管理人员,且禁止游人下水。无奈众人仍一意孤行,在没有任何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只顾肆意戏水时的悠然自乐,而全然未料到危险正步步迫近。显而易见,正是这种整体的盲动,才导致了后来的悲剧。
何况,法庭也考虑到溺水者身为成年人,完全能够预知并管控此行的风险,因而判决同游者只是部分担责,不仅合法,亦合情理。与此相对照,那位旅店老板由于事前力劝,事发时又积极参与救助,故在此案中并未担责。这就充分说明,法庭之所以判决同游者部分担责,主要的依据是他们均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
也就是说,法庭之所以判决同游者部分担责,并非不问青红皂白地实行“责任均摊”,而是视同游者是否具有主观过失而定。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例并不鲜见。去年7月,沈阳市同时发生2起结伴游玩时发生的溺水纠纷案,同游者均被溺亡者家属告上法院,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一起为溺水者脱离众人视线后自行下水,故法庭判决其余人等无须担责;而另一起事故中,由于事前众人曾一同饮酒,与遇难者在钓鱼时落水有一定关联,故以此判决其2名同伴承担部分责任。
由此可见,但凡集体出行,当同心同德,在安全这个环节上绝不可“越雷池一步”,如此,方能乘兴而去,高兴而归。不然,一旦遭遇不测,恐怕就追悔莫及。其实,又何止是结伴出游,哪怕是同事间的聚会,倘若不加节制地劝酒,也会有醉酒而发生事故的风险。这样的前车之鉴,时不时会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难道还不足以警醒么?
文/徐甫祥
标签: 法庭;遇难者;溺亡;赔偿;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