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重拳打的就是公然漠视规则者
来源:红网
作者:强德平 责任编辑
吴盈秋
2016年10月02日 06:43:20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人社部公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本文系红网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人社部公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通过法律严格规范的权威性考试,作为现实生活中甄别和选拔道德素质高尚、政治素养合格的优秀人才和权力执行者的权威渠道,在过去,其公正性、公平性不断受到投机者挑战,不乏考生抱着侥幸心理为谋求前程而铤而走险,企图越过法律红线的同时也在践踏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考试公平受到质疑,法律底线受到严重挑战之际,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预防报考者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让公然漠视规则者受到惩戒,是推进社会发展和建立公平社会的务实之举,也是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作弊乱象是一个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相互催生出的社会产物。一方面作弊市场越来越产业化、团体化,并且随着防作弊手段的更新,作弊手段也日渐隐蔽;另一方面每年的公考大军人数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强。这样的后果是一些学生为寻求捷径动起歪脑筋,权衡一番利弊后仍然选择冒险走入作弊歧途,东窗事发后很多考生才感慨自己一时糊涂。
规不正,不可为方;矩不正,不可为圆。错误一旦犯下,就很难得到弥补,制定严格的考试规则,为企图践踏规则的报考者拉起更为清晰显眼的红线,对防止错误发生显然更为有效。为此,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将构成犯罪。
事实上,作为“作弊入刑”后被称为史上“最严高考”的2016年高考,作弊乱象也大为改观——据媒体报道,今年各地高考违纪考生和作弊考生明显比去年减少。例如,山东考生人数在比去年净增2万余人的情况下,违纪考生14人,比去年减少20人;作弊考生22人,比去年减少25人。广东考生在比去年减少2.1万人的情况下,违规违纪考生共计11人次,其中违纪5人次,作弊6人次,违规人数比往年减少。从统计数据看,这两个省今年高考作弊现象确实减少了,这也从局部范围说明高考作弊现象在制度下得到了有效遏制。
由此可见,这次关于让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新规定,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氛围的一次革新,作为对每况愈下的考场纪律的有力回应,其现实震慑力不容小觑。至于“永远不能进入公务员”的惩罚是否过于绝对,笔者认为,一方面,公务员的选拔就应该公正严格,报考者在道德立场是否具备坚定的思想定力也是一项“考试”;另一方面,我们对“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中“过”的含义也要改观。这种“过”,应是人在没有接受教育或者不辨是非情况下所犯的“无心之过”,而不是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故犯甚至以身试法的“作弊之过”。如果不将这种“过”毫不留情地关进笼子里,笼子里关的就会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胡适先生说:“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我们没有理由拿道德强迫别人效法圣贤,却能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以此来推动社会进步。建立严格的惩戒制度,是让那些有侥幸心理的考生将作弊念想消除在萌芽之际,将预防作弊、惩治作弊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考生才能从以身试错转向自觉抵制考试违纪行为。这样,诚信考试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文/强德平(陕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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