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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是个常识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毛建国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0月24日 09: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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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是个常识,现实已经提供了无数实例。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3个月后,受伤游客首次向动物园提出赔偿要求,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则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即使赔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补偿。10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在公共事件传播中,议题设置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就此次事件来说,已然过去3个月,依然没有还原当初“撒泼说”——受伤游客因为撒泼而被虎咬,到底出自哪里?可以说,如果第一时间传导给公众的不是“撒泼说”,而是其他由头,事件会不会就有另外一番走向,这都不好说。下棋的时候有一个术语,叫做“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可当旁观者带有主观偏见,把自己当成“当局者”时,其实未必“旁观者清”。

 双方责任分定的临界线在哪里,到底谁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只能通过谈判解决。“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谈判没有作用,双方找不到共识,那就只能向法律寻求公正。由此审视,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的说法,也不是最终认定,但从经验来看,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还是很有道理的。

 为了说明问题,不妨举一个例子。一位公民到宾馆消费,由于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了,宾馆要不要承担责任?答案是肯定的。即便宾馆立下牌子,上示“小心地滑,摔倒自负”,该承担的责任依然要承担。同样的原理还适用于乘坐交通工具,司机事先声明“出行有风险、安全不负责”,难道就可以回避责任吗?或许在这过程中,消费者有违规之处,有责任需要承担,但并不代表经营者没有责任,可以置身事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换而言之,有些责任不是声明免除就可以免除的,不是表示回避就能回避的。正是从这意义上讲,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前几天,媒体有报道,中国动物园协会理事称野生动物园零距离自驾游模式应逐步淘汰。为什么要淘汰,是因为“零距离自驾游模式”不适合国情,存在安全的天然漏洞。这种漏洞的存在,很难说不是动物园的责任。有人曾表示,一个系统的安全运行,必须留出冗余。由于野生动物园的特殊性,“安全冗余”并非无稽之谈。

 “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是个常识,现实已经提供了无数实例。正如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表示,“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与危险程度相当的更有效措施”。此时此际,请让我们跳出之前的一些思维定式,准确厘清双方责任才是正道。


标签: 经营者;违规;野生动物园;安全;保护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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