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权益入法,既要谨慎更要创新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高路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1月01日 08:03:32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法总则草案,依然没能啃下虚拟财产这块硬骨头。进入二审环节的民法总则草案与7月5日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表述。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法总则草案,依然没能啃下虚拟财产这块硬骨头。进入二审环节的民法总则草案与7月5日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表述。此外,曾被列入知识产权范畴的“数据信息”,在最新草案中也被删除。
虚拟财产已经广泛深入个人生活,成为个人权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就是不停地将个人权利往网上搬的时代。《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对未来民法典的修订有决定性意义,如果不能在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上有所涉及,难免让人心生追着时代跑,出台之日就是落伍之时的担忧。
但将删除条款粗暴地理解为否定权利,恐怕也不是立法者本意。删除这两个条款还可能是因为条款本身的不成熟,让条款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充满法律风险。
比如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诸如社交媒体账号、邮箱、游戏账号装备一类的东西,受法律保护没有争议,但它到底是个人财产的延伸还是与网络平台的一种服务关系,至今仍争论不休。不同的属性是有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你玩了一个网络游戏,如果游戏里的账号装备等级都是财产的话,那么游戏商,是不是该一直保留你的账号,可是任何一款游戏都是有生命周期的,开发商关停服务器,甚至关停游戏是不是就构成对虚拟财产的侵犯?
还有一类虚拟财产,比如比特币等网上货币,它到底算是商品呢还是货币呢?作为商品,它的归属权当然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作为货币,它的合法性就很成问题了。如果承认它的合法性,会不会对现有金融体系产生冲击,导致货币发行权的旁落?这些问题没有答案,立法谨慎一点、保守一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另一个争议比较大的修改之处是数据信息是不是具有知识产权。个人产生的数据所有权归属个人可以理解,但是否构成知识产权就另当别论了。一堆纸和颜料是不构成知识产权的,只有当它们画成画,具备一定的艺术价值时,才产生了知识产权。数据信息也是同样的道理,单纯的数据很难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只有当它被加工分析,才具有了知识产权属性。
盲目提升个人数据信息的价值未必是社会需要的,还有可能阻碍社会进步。在大数据时代,共享通用才是主旋律,个人数据收集应该遵守授权的原则,但授权之后的开发再利用,就得尊重开发者的权益。
民法总则草案在这两个点上的修改,与其说是对发展趋势的置若罔闻,不如说是相关条件还不成熟下的谨慎之举。有很多新生事物,从初始到成熟到被社会广泛接受,形成规矩并上升为法律,都需要一个过程,还是谨慎点好。哪怕今天不涉入,立法迟早是要涉入的。
标签: 虚拟财产;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