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钞员使用武器不应困扰公共安全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朱昌俊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1月03日 08:34:27
10月27日,广东东莞长安镇乌沙环南路路段“砰”的一声枪响, 25岁的男子黄武林倒地身亡。死者家属称,有多位目击者力证,运钞车刮蹭到了在路边行走的黄武林,却没有停留,也没有道歉,才引发黄武林追砸运钞车。
10月27日,广东东莞长安镇乌沙环南路路段“砰”的一声枪响,25岁的男子黄武林倒地身亡。11月1日,黄武林被押运员枪杀事件已过去了5天,其遗体在东莞接受解剖。死者家属称,有多位目击者力证,运钞车刮蹭到了在路边行走的黄武林,却没有停留,也没有道歉,才引发黄武林追砸运钞车。(中国江西网11月2日)
近年来涉及押钞员的安全事件并非这一起。2007年沈阳押运员银行内枪杀储户,2010年黑龙江七台河押钞员枪击路人,2014年广州一押钞员因配枪走火身亡……公开报道的事故虽然不多,但只要出事,就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对此类事件必须引起绝对的重视。
对广东的这起案件,舆论态度呈现明显分野。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砸运钞车被击毙,是“自作自受”。这一认识本身就反映了部分人对押钞这一特殊行业的认知隔阂。且不说,作为特殊行业的从业者,押钞员并无执法权,即便法律赋予了其在特殊情况下开枪的权力,也并不意味着公众只能选择“躲避”或“惹不起”。押钞员拥有某种特殊权力,更应该接受相应的严格约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押运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的四种情形,都有“非开枪不能制止”的限制。但从前述广东和黑龙江两起押钞员开枪事件看,涉事押钞员均违背了这一限制条款,事后也都被追究了相应刑事责任。以此而言,押钞员专业素养的欠缺和武器使用管理可能存在的失范,或并非公众多虑。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面对砸车行为,押钞员开枪击毙与“非开枪不能制止”的情形有着明显出入。这个细节也是事件调查、定性、追责的关键所在。
关于此案的诱发原因,坊间流传多个版本的说法。死者家属通过调查,认为系死者生前被运钞车剐蹭,但押运员并未道歉,导致了事件走向极端。此说法暂未获证实,对于类似突发事件的处理,却是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运钞车若真的碰到这种突发状况,恰当的处理方式是怎样应该有明确的标准。
运钞车当然有别于一般社会车辆,然而特殊不意味着可以隔绝于社会生态之外,更不能被神秘化。运钞车、押钞员处理潜在的风险和意外,既要能保障押运安全,又能确保公众的安全。公众不仅需要知道应该与运钞车保持适当的“距离”,更应该知道什么才是恰当而安全的“距离”。比如,押钞员遇到个人性质的纠纷,是否有使用武器的正当权力?在现代社会,安全感源自界限分明的权力观与规则意识,明确界限,对押钞员和公众都是好事。
对这起事件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除了事后几家媒体的评论,目前详细的深度报道并不多见。媒体报道的“冷场”无疑耐人寻味。期待有关方面充分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既给死者家属以公道,也打消外界的疑虑。
押运本身是一个致力于维护安全的行业。这种安全的维护,不仅是对内,也应当建立在让外界感受到安全的基础之上。维护和管控好运钞车与社会的“安全距离”,应该引起更多的重视。
标签: 运钞车;押钞;押钞员;开枪;特殊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