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公职老赖”有利破解执行难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 勋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1月22日 10:01:33
法治素养既然是领导干部最基本的素养,那么尊重法院的裁判,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则是一种常识。
法治素养既然是领导干部最基本的素养,那么尊重法院的裁判,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则是一种常识
近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强调,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新华视点记者发现,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目前超过一千一百件。失信分为政务失信和个人失信,债务主要体现在工程款、借贷款等方面(11月21日《人民日报》)。
这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务员,被媒体形象地称为“公职老赖”。自古以来,“官德如风,民德如草;风之所向,草之所从”,“公职老赖”的失信行为自然就会被更多的失信被执行人效仿。“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象历来伤害社会公平,如果法院执行无法攻克“公职老赖”,那么执行的公平性必然会遭到更多质疑,那些没有公职身份的老赖就会以此为由对抗执行,甚至将此视为自身失信行为心安理得的理由。可以说,如果不能彻底根治“公职老赖”现象,执行工作必然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以及司法的权威性都将受到严重打击。
“公职老赖”之所以敢对抗法院执行,其根本原因就是失信成本低,他们与其他被执行人一样面临同样的执行惩戒措施,但是却凭借职业优势逃避执行。有些被执行主体自恃所作所为是“为公家办事”,不太担心会被问责惩戒。有些“公职老赖”熟悉法院执行程序,滥用权力逃避执行,造成执行标的难到位,还有些单位把资金转移到专项资金账户上,以专款专用为名,造成“无可执行财产”假象。
官员失信的成本低导致“公职老赖”现象严重制约法院执行效率,已经成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障碍之一。为解决此难题,中办、国办近期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就明确,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此意见的贯彻执行需要人大、纪委、组织等部门的通力协助,将惩戒措施真正落实到位,要建立各层级的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失信公职人员信息的实时共享,相关惩戒机构要完善执行细则,实现“一时失信、贻误前途”的惩戒效果,并以此来体现践行法治、从严治党的决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这样的要求加上在中央明确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之下,法治素养必须成为公职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法律必须成为他们任何言行举止的行动指南。尊重法院的生效裁判最能体现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提升“公职老赖”的失信成本,不仅有利于破解执行难,而且还是树立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法治素养既然是领导干部最基本的素养,那么尊重法院的裁判,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则是一种常识,拒不执行就是当然性的知法犯法,而对这种知法犯法现象的坚决打击最能体现法治决心;反之,对知法犯法现象任何的纵容包庇、妥协退让都是对法治的严重伤害,都是对从严治党要求的背离。
标签: 执行;公职;法治;素养;领导干部;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