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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丨加快补齐农民财产性收入短板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张世云    责任编辑 张萍
2018年10月15日 07: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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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居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尺。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稳定持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对于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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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居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尺。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稳定持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对于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当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特征和短板。从我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收入构成来看,2013~2017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从2.12降至2.05;工资性收入比值从2.07降至1.86;财产性收入比值虽从11.0降至9.63,但在10.0左右徘徊,是主要短板。因此,要实现省委提出的城乡收入比值控制在2.0以内,补齐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短板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一是增幅总体高于农民收入,但增幅逐年下降。2014~2016年,我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幅分别为18.8%、12.0%、8.9%,增幅逐渐有所下降。

  二是占比总体虽增但增幅甚缓。2013~2017年,农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始终未超过3%。

  三是城乡收入差距逐渐缩小,财产性收入差距仍较大。2013~2017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从2.12下降到2.05,而财产性收入比值始终在10左右徘徊。

  四是收入相对集中,且渠道单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由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和其他一些收入等构成。我省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红利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两项,占比超过50%。

  五是现金积累不足,且利息收入少。我省农民收入虽然较高,但支出比重也较大,农户家庭现金节余不足。2013~2017年,利息收入占财产性收入比值从26.48%降到11.70%,占比总体逐年下降。

  二、着力补齐我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短板。通过深入分析研究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构成,特提出补齐我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短板的几项对策。

  (一)加强保障力度,增加余钱,提高“利息净收入”。要提高利息净收入,就要增加农民的存款,这就要把农民的支出减下来,尤其是非日常生活的刚性支出,最主要是医疗支出和教育支出。从目前实行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来看,同样生病后,农村居民的支出压力要比城镇居民大得多,建议降低农民医疗保险报销起点,提高报销比例。参照对本省籍学生就读高校种养类涉农专业实施免学费的政策,建议各市、县(市、区)出台对所在地农村学生就读高中、本市市属高校、非市属高校的学费减免优惠政策,以减少农民的教育支出。

  (二)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分红,提高“红利收入”。“红利收入”主要是通过村级集体股份制经营分红所得。据统计,2017年全省有1569个村开展股份合作社收益分红,分红村仅占全省行政村的5.7%。如何提高“红利收入”?从各地实践看,对有分红的村来说,要创新分配机制,加强监管,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探索以股权增厚的形式,将新增的集体经济收入追加量化为成员股权,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努力形成村经济合作社常态化分红机制和“户户持股、年年分红”格局。对没有分红的村来说,要努力解决增加经营性资产、盘活资源性资产从而实现分红的问题。

  (三)推进土地流转,增加比率,提高“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从各地实际看,增加“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要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力争尽快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二要提高流转率,通过政策引导和服务优化,鼓励和支持农户以土地(林地)经营权、林权等入股,引导企业、科研单位、工商资本与普通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切实保障农户共享增值收益。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方式,以土地合作社为主体设立财产权信托,获得收益后再依据信托合同分配给受益人。三要加强组织引导提高土地流转租金。镇、村两级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规划引导,促进集中统一规模流转,从而在增加土地流转租金的同时,同步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

  (四)注重服务引导,增加总量,提高“出租房屋净收入”。从我省农民“出租房屋净收入”看,最低时的2013年占比为27.13%,最高时的2017年占比为34.96%,是当前我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要保持和提高农民的“出租房屋净收入”,必须在存量和增量上同时发力。一是确保存量不减。对现有各类承租商户,要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让承租户在安心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从而实现共享发展。二是努力扩大增量。要持续扶持鼓励发展养生养老业、农村电子商务业、来料加工业等以房屋出租为基础的农村新型业态,从而在增加农民房屋租金的同时,带动农民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增加。

  (五)加大改革力度,增加渠道,提高“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从统计数据分析看,2015年我省农民“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很少,占农民财产性收入不到4.5%。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拥有的产权赋能活能的改革,探索宅基地赋能显能改革。一要扩大农地直接入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合理竞争、差异保障、优势互补”的多层次用地市场,让农民通过农地入市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二要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分配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加快盘活农村宅基地存量资源,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渠道。三要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扩大农地直接入市规模,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足够的补偿,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标签: 农民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净收入;收入;农民;城乡收入差距;租金;出租房屋;红利收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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