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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独立才公正

财新网 田成有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12月10日 09: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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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为一切法治国家所承认和遵循,其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对司法的公正、权威、统一、尊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司法独立这一问题,在很长的时间里,被我们当成了禁区,打入了冷宫。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十八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今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还不够健全,司法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这说明,推动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改革,通过建立坚固的体制障碍和制度隔离,确保审判权、检察权得到独立行使,将是司法改革的最大共识,是确保司法公正、公信的重要保证。

  从纵向看,中国的司法权深受地方化、行政化的影响。这些年来,虽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执法环境大为改善,但各种干预、干涉,“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的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甚至个别地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视法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影响司法个案具体处理。根源在于,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化,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受到地方政府的约束,难以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处处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和行政主导模式,导致司法机关不得不跟随行政机关的指挥棒转,导致独立审判成为奢谈。

  从横向看,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被严重异化,存在着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强调配合,淡化了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程序意义,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所暴露的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公权力的制约出现了问题,让不同性质的公权力混合在一起。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控辩关系上,控辩双方关系平等、法院中立裁判的格局没有形成,对于辩方,过多地强调“保持距离”“物理隔离”,而对于控方,则过多地强调合作、联系,个别地方甚至还出台了进一步强化控审合作和定期协商交流的规范性文件,一味强调配合、合作,缺少监督、制约,难以确保法院做到不偏不倚、中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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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司法独立 十八届三中全会 深化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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