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因举报被辞退 抖落多少秘密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朱昌俊 责任编辑
肖纯
2017年02月15日 16:19:01
底层职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状况,直接标示出一个社会劳动权益保护水平的“底线”高度。屡屡发生的环卫工被莫名辞退的现象,不应该仅仅只有从道德上予以谴责,既有的劳动法律,理当让“任性”的环卫所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这不是一则多么轰动的新闻,但类似的场景一再出现,注定让人五味杂陈。今年元旦期间,山东济南市章丘绣惠镇环卫工傅女士因为生病原因,叫丈夫给自己替班两小时。随后遭到环卫所罚款100元。因认为罚款过重,后傅女士向12345热线反馈,希望能减免罚款,没想到却被环卫所辞退。涉事环卫所给出的理由是,“打了举报电话就要付出代价”。
按照《绣惠环卫所岗位目标责任书》中的规定,保洁人员严禁替岗,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单从这个规定看,傅女士因生病便私自找自己的丈夫替岗,虽说也是情有可原,但按规定执行,尽管显得不够人性化,却也尚算说得过去。但因为傅女士不满罚款而向有关部门举报,就索性将之辞退,并直言让其“付出代价”,这显然就非人性化与否的问题了,而是涉嫌违法的“任性”了。
对于月工资只有800多元的环卫工来说,100元罚款就差不多是月工资的八分之一,当然不可谓低。若觉得处罚正当,环卫所大可不必畏惧傅女士的举报。然而涉事环卫所的负责人对此强硬表态:“既然跟着我们干就得服从我们的制度管理,你又不接受,又打举报电话,我们拿着钱非得让你来干活吗?”这样的质问,果然是霸气外露。常识是,服从企业的制度管理不意味着就不能表达任何的不同意见,也从来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接受某项工作,就只能无条件服从,连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权利也都被剥夺了。更何况,也没有哪条法律赋予企业,员工一旦举报就可开除的权力。
类似的事件,其实已非第一次发生。2015年,陕西西安62岁的环卫工郭保民,就因为向媒体反映同事被车撞倒,最后被保洁公司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辞退;甚至还有环卫工仅因为天寒在街边烤火也被开除。这类“奇葩辞退”现象屡屡发生在环卫工群体身上,恐怕非偶然,而不过再次揭露这样一种事实——像环卫工这类底层职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仍旧处于某种高度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这起事件中,被开除的理由竟然是因向有关部门“举报”,就更具隐喻色彩了:一方面,处于社会边缘状态的环卫工群体,其自身的维权手段本来就极其有限;但另一方面,仅剩的向媒体和监管部门举报的维权方式,则动辄会遭遇开除的“代价”,这无异于断绝了他们所有的维权路径。如此一来,就只能陷入维权困境的恶性循环,进一步加剧职场的不公平待遇。
当然,这一事件除了反映出涉事环卫所的不近人情与“霸道”,进一步突显了环卫工的维权困境,更无意间抖落了另一个秘密:傅女士的月工资只有800余元,可根据2016年济南最低工资标准,傅女士所在的章丘的最低工资为1550元。换言之,环卫所支付傅女士的工资居然仅仅只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多一点。该环卫所之所以对傅女士的举报表现出如此大的“反应”,难道也是担心这个违背法律规定的工资水平被相关部门发现?
此前有媒体报道,某地有编制的环卫工,每月领取4000元左右的工资,却花1240元雇别人替自己工作。那么,这起事件中,傅女士等环卫工之所以拿着如此低的工资,是否也是因为其中存在着不当的“同工不同酬”现象?而据傅女士及另外几位环卫工介绍,他们工作时仅签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社保的。如此雇佣方式,显然违背了现有劳动法律的规定。看来,有关部门不仅要为傅女士被离奇辞退的遭遇撑腰,更有必要好好查查其中的违规雇佣问题。
底层职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状况,直接标示出一个社会劳动权益保护水平的“底线”高度。屡屡发生的环卫工被莫名辞退的现象,不应该仅仅只有从道德上予以谴责,既有的劳动法律,理当让“任性”的环卫所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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