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熊孩子”,就能杜绝校园欺凌现象吗?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逯海涛 责任编辑
杜博
2017年02月18日 09:09:08
减少校园欺凌这样的未成年人违法现象,恐怕要想得更周全些,更需要多方联动,仅仅靠公安部门行政拘留这一招,想得确实有点简单了。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也就是说,今后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熊孩子”出现了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将有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这一征求意见稿做如此修改,不免让人联想到近年来频发的校园欺凌案件。2015年,福建漳州发生过初中女生上学途中被5个女孩拉到校外的小巷子里群殴的事件;2016年,湖南临武三中初一女生遭多名女同学殴打,辱骂。因为施暴者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行为还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警方往往是以口头教育加调解处理为主。但是此类案件频频发生,公众要求对校园欺凌案件加大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也许正是基于此,公安部出台了这个征求意见稿。
但是行政拘留这种处罚方式,在未成年人身上真的适用吗?
有句话说得好,16岁是花季,那么14岁自然还只是含苞待放的花骨朵。16岁之前,一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往往还没有完全成型,哪些行为属于玩闹、哪些行为已经侵犯了别人的权利,还不见得能清晰地分辨开来,对是与非的界限还不一定能完全清楚地形成认知。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处于过渡、发展的不稳定、不成熟状态中,尽管脑的重量和容积基本达到成人水平,但是大脑机能远远落后于成年人,辨别是非、控制行为、遵守规则的能力弱;在心理方面,处于“第二次危机”的青春期,内心充满矛盾,情绪容易波动,具有很强的叛逆性、冲动性。因此,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未成年人容易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
而行政拘留算得上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方式,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对于一种最长可能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二十天的严厉处罚来说,适用到未成年人身上,恐怕不一定会起到治病救人的效果,甚至可能带来反作用,应该慎之又慎。
为什么这么说?行政拘留可能会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造成负面影响。进入拘留所后,所处环境会发生巨大变化,这会对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性格养成、心理健全产生影响,甚至有可能促成其形成反社会人格,在缺少分管分押的情况下,相当于掉进大染缸,学到更多的犯罪知识和技巧,人格被异化,导致攻击性增加,日后矫正的难度更大。行政拘留这一强力手段,很可能只是暂时对部分“熊孩子”起到威慑作用,但是能否让他们彻底改正,效果存疑。
那么怎样才能挽救这些犯了错但还没有到犯罪程度的“熊孩子”?
少年宜教不宜罚,现代少年司法实践中有此理念。除了继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之外,还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交由学校进行告诫,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必要时成立帮教小组,制定改正计划,进行跟踪帮教,接受教育矫治,参加校内或社区服务,改进家庭教育。经训诫仍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转入专门学校。
减少校园欺凌这样的未成年人违法现象,恐怕要根据他们的身心状况想得更周全些,更需要多方联动,仅仅靠公安部门行政拘留这一招,想得确实有点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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