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野味”将被追责 是双重纠偏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朱昌俊 责任编辑
肖纯
2017年02月19日 11:03:56
动物保护的法律“尺度”,与整个社会的动物保护观念发育水平其实是对应的。将法律的红线扩大到对“野味”的食用上,某种程度上,亦是社会动物保护观念进步与更新的必然要求。希望以此为契机,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力度能够进一步加大,真正让社会对野生动物的“口腹之欲”得到有效控制。
每年二月的第三个星期六是世界穿山甲日。针对近期多地曝吃穿山甲事件,国家林业局回应:此前法规仅对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者处罚,今年起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将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意味着,今后“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被法律追责。
去年修订、今年起正式生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过去只对走私、贩卖、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追究法律责任,而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则处于法律空白状态,这次实际上是补齐了治理短板。今年多地曝出食用穿山甲事件,再次彰显了这一法律修订的现实针对性。
近年来,“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动物保护观念逐渐为社会所接受。但更进一步看,“野味”非法交易之所以长盛不衰,根源仍是因为“吃野味”的需求依然旺盛。特别是在我们的现实语境下,国人对于野味的青睐,更是具有典型代表性。比如,穿山甲之所以越来越少,一个未经证实的说法是“被中国人吃光了”。鉴于这种社会现状,将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明确纳入法律禁止范围内,其现实必要性不言而喻。
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主要意义,一方面是在制度上,实现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全链条衔接,从捕猎到交易,再到食用,每个环节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这一法律修订所传递出的价值取向,也未尝不是一种饮食文化上的净化。当前社会上有些人对“野味”多多少少已形成了一种“执念”。对于“野味”的偏爱,也并不仅仅是源于对其味道和营养价值的“偏听偏信”,更在于“野味”的稀缺性所对应的消费与身份、权力象征。因此我们才会看到,不少人吃“野味”,不仅是吃,还要公开炫耀。所以,禁食“野味”,既是动物保护的纠偏,也是社会文化意义上的纠偏。
从上述社会文化出发,禁食“野味”的实际治理中,就有必要抓住重点。显而易见的一点是,从交易的价格看,一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不是一般人想买就能买到,想吃就能吃的;而食用“野味”与身份象征之间又存在着较强的现实关联。这些决定了公权力者往往成为“野味”消费的一个主力群体。因此,无论是基于现实,还是基于价值引导的必要,加大对公款消费“野味”、公职人员食用“野味”的查处和追责力度,当成为治理的重要方向。
当然,相较于对贩卖野生保护动物的查处,吃食“野味”的行为,由于更具分散性与隐蔽性,在治理过程中,也有赖于多管齐下。畅通社会举报途径之余,还要加大普法宣传,让“吃野味违法”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以对冲社会对“野味”的偏爱心理。还要主动利用科普宣传,揭示食用“野味”可能蕴藏的安全风险,破除社会长期以来对“野味”营养价值的迷信。
动物保护的法律“尺度”,与整个社会的动物保护观念发育水平其实是对应的。将法律的红线扩大到对“野味”的食用上,某种程度上,亦是社会动物保护观念进步与更新的必然要求。希望以此为契机,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力度能够进一步加大,真正让社会对野生动物的“口腹之欲”得到有效控制。
标签: 野味;国家重点;食用;动物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穿山甲;法律;动物保护法;保护动物;社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