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上亿评论 法治共识不应羞辱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李晓鹏 责任编辑
张韬
2017年03月27日 07:29:29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关注,一个个法律用语不再艰涩难懂,而是跟具体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公众不仅了解到法律概念,更重要是明白了法的精髓。
于欢一案,受到网络舆论的极大关注。在某门户网站上的单条新闻下,评论就超过200多万条,加上其他各大网站以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上的留言,初步预计已经过亿,创造了有中文网络以来的参与纪录。
民众的广泛参与,表面上是对受侮辱与受伤害者个体命运的关注,实际上是对所有人命运的共同关注。
于欢被判故意伤害、无期徒刑,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们从各个层面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不仅援引刑法第20条,甚至援引古今中外各种案例,相当于进行了一场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原理和历史案例的大课。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原本的疑点逐渐清晰,法律得到了普及。
这说明,全民大讨论本身,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形成,不仅仅有赖于完备的法律条文体系,更需要形成全民知法懂法的法治共识。法律的条文由立法者根据立法的专业知识,皓首穷经,反复推演而来。社会的法治共识,却需要深入到每个公民的思想意识深处。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关注,一个个法律用语不再艰涩难懂,而是跟具体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公众不仅了解到法律概念,更重要是明白了法的精髓。尤其是这种普遍关注的案件,绝大多数人都能够通过对法律概念的了解,形成自己内心的判决。如果大多数人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内心判决”,那就是一种法治共识。
法律并不优先于社会大众而独立存在,法治首先要维护的正是社会共同守护的价值观。如果于欢案的判决确实符合法治精神,就需要当时法官作出明确的专业的法律解释。所以,当法治相关工作人员看到这样的新闻的时候,态度应该端正一点。像济南市公安局这样,发一张驴顶大巴图,配图文字为“世事多奇葩,毛驴怼大巴”,嘲讽公众为不自量力的驴。虽然后来该局称发布者并非民警,是个人行为。这种态度本身,却是对公众试图通过讨论建立法治共识的一种羞辱。
公众的讨论可以业余,法官的判决必须专业,如此方能服众。舆论的关注产生了明显的效果。继山东高院受理于欢上诉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将派员对此案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山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均表示将对此案进行核查调查。
任何人,只要有一颗追求公平正义的心,就不会错过每一件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对于社会形成法治共识,有关机构应当拿出一份比之前的判决书更加专业和权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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