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评丨打响传销歼灭战,须两方面破局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韩中锋 责任编辑
王天骏
2017年08月13日 10:21:26
没有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没有适应现下传销新手段的认定标准,即便查处传销团伙,也恐难以量刑定罪。只有在查处和认定两端下手,才能更有效抑制传销。
据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日前已依法批捕9名“蝶贝蕾”传销组织头目。此前,23岁大学毕业生李文星误入传销、溺水死亡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天津市委政法委书记表示,将开展一场打击取缔非法传销的专项行动,决战20天,彻底清除天津市非法传销活动。
显然,这样的承诺已体现在行动层面。面对打击传销的空前力度,民众在应有的赞赏之外,忧虑难消:眼下,政府部门打击传销的意愿,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舆论高压,但舆论不可能永远聚焦于此。现在天津尤其是静海区猛药去疴,严打传销,但媒体视线所指,即代表警力等资源分配,若舆论将视线稍稍挪开,时间一长,当地对传销的高压严打还能否持续?
实际上,民众的忧虑多发端于现实,打击传销确实面临制度窘境。譬如,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整治传销应归口在工商部门之下,公安部门只是联动,这实际上与大部分公众固有印象相悖。后果是,不仅在居民举报方面造成障碍,在后期的查处和取缔环节也会造成梗阻,以致于在涉及治安、调查取证以及传销认定方面,工商管理部门自身没有完善的执法权,还需依托警方力量。仅举一例,传销组织往往居于民房,深居简出,即使有人举报,从法律角度而言,工商管理部门恐也无权进入民房。
打击传销,除了执法端涉及多部门之外,法律层面的迟滞仍有可以改进之处。依照刑法中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标准为: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30人”和“3级”为传销的硬性认定标准,制定初衷体现了刑法的审慎。但在传销已变种、演化,懂得刻意规避达到“30人”或“3级”时,此项规定已明显迟滞于现实需要。
不少传销头目利用这一法律漏洞,组织或将大型传销集会化解为低于30人的传销活动。对此,相关部门应当考虑这一变化,能否考虑适当降低传销的认定标准?
查处传销的主力,即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往往无法越过当地公安进行单边行动,大规模的扫除只能依靠多部门联合背景下的专项行动,搞运动式的集群战。但现实情况是,由于目前的传销特征,专项行动远已无法适应。没有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没有适应现下传销新手段的认定标准,即便查处传销团伙,也恐难以量刑定罪。因此,只有在查处和认定两端下手,才能更有效抑制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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