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G20备料精彩的杭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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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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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总书记提出的“经常上网看看”,希望领导干部们能拿出游子“奔团圆”的勇气,将困难和拖延化作只争朝夕的紧迫感——经常上网看看。

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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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曰,“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互联网既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也是改善公共服务的“加速器”,通过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的互联网,不仅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须,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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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丨同样的“犯罪”,判罚为何不同?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评论员 吕苏娟    责任编辑 钱振霄
2017年09月04日 19: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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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最终法院改判黄赣果无罪,但仍未具体交待网络销售特殊在何处。如果特殊在互联网本身,那其他法律条文是否也同样存在“特殊案件、特殊对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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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后又被改判无罪。广州韶光烟草商黄赣果大概没有想到,人生真的会如戏剧一般跌宕起伏,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

  5年前,因只有烟草专卖零售资质却在网上批发烟草,且一次性销售卷烟超过50条,黄赣果及其妻子、父亲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该行为本身来看,确实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且属于刑法中“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而黄赣果本人其实也知道自己的行为犯法,在实际操作中,才会试图用同等价格的生活用品等商品链接来掩盖烟草交易。按照正常逻辑,知法犯法又被逮个正着,即便不服也理应认罪受罚。也许最初,黄赣果没有在上诉期内上诉,也是这么想的。但面对同样的“犯罪”,却有人不用被判刑,黄赣果就真坐不住了。

  2011年,苏州一个体经营者持有零售许可证,没有“批发企业许可证”,却从指定渠道购进各类卷烟,并批发销售给当地烟杂店,被一举抓获。最高法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利用实体店批发销售就只需接受行政处罚,而利用网络批发销售却要背负刑事责任,这背后的依据是什么?

  公诉机关认为网络销售属“特殊案件”,但互联网和烟杂店,都是销售渠道,特殊在哪里? 尽管最终法院改判黄赣果无罪,但仍未具体交待网络销售特殊在何处。如果特殊在互联网本身,那其他法律条文是否也同样存在“特殊案件、特殊对待”的情况?如果特殊在互联网将烟草销售至了其他省份,那杭州的一起跨省批发烟草、最终获刑10年的人,是否也该同样被改判无罪?

  媒体待查发现,对于类似黄赣果的行为究竟该给予行政处罚,还是应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各地判决并不相同。一纸判罚,可能决定人的一生,而这纸判罚的法律依据一样,判罚结果却迥然不同,这让人细思极恐。如果不是黄赣果不停寻找相关案例来进行申诉,法院是否就不会进行改判?如果不改判,其他人再遇到同样的事情,是否还会被判刑?

  因为被判刑,黄赣果一家三口出事之后,实体店和网店都被关闭,5岁的孩子不得不由奶奶抚养。一个家庭,就这样遭受了重创。而在这一事件背后,到底还有多少个家庭曾遭受过同样的伤痛,人们无从得知。虽然目前黄赣果正在准备申请国家赔偿,但鉴于其行为本身确有触犯法律,是否能真正获得赔偿,获得赔偿的空间又有多大,还有待有关方面给出一个明确说法。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但人们却透过一起案件,看到了“不公平”的重重魅影,这种不公正,还有理可说,即便人们拿起了法律武器,也不一定能完完全全保护自己,这种不安全感,如果蔓延至全社会,身处其中的每一个人又何来的安全感?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滞后,但我们希望这些滞后问题都能尽早得到解决、尽早成为过去,让法治的天空真正清明起来。

标签: 改判;无罪;烟草;非法经营罪;批发;判罚;有期徒刑;销售;判刑;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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