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评丨建立集中统一、权威 高效的监察体系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钱唐 责任编辑
吴佳珅
2017年11月29日 07:59:08
作为一项重大政治改革,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体现着中华优秀历史文化,是对中国监察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是对新时代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新探索。
作为一项重大政治改革,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体现着中华优秀历史文化,是对中国监察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是对新时代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新探索。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从现行国家治理体系看,监督权力分散在多个相关部门和机构,资源力量分散,使得监督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特别是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自侦、自捕、自审、自诉的工作模式与其定位不符,不但缺乏有效制约,而且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削弱了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因此,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势在必行。
所谓集中统一,就是集中力量、统一领导。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无不证明,反腐败关键还是要靠自上而下的集中统一行动。浙江省通过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有效破解了原来反腐败职能分离、机制不畅、资源力量分散的困境,实现了“三个集中统一”。一是实现了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的集中统一。各级监委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集中领导下,统一决策,统一指挥,改变了以往职责交叉重叠、各自为战的局面,使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二是实现了反腐败资源和力量的集中统一。通过整装重编,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反腐败的工作力量更加集中,配置更加合理,特别是监督执纪一线力量得到了大幅扩充,实现优势互补,取得了1+1>2的效果。三是实现了反腐败手段措施的集中统一。 既将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手段,细化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又将纪检监察实践中运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监察手段更加丰富、多元、集中。
所谓权威高效,就是依法履职、规范运行。国家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形成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解决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这就是法律权威。监察委员会作为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改革试点以来,浙江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框架内,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挂牌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对公权力的最直接监督。这就是组织权威。有了法律权威、组织权威,监委的高效运行也就水到渠成了。省监委先后出台《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等系列文件,再造优化监察流程,基本建成一套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同时,制定《关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监察措施执行、移送起诉、刑事审判等方面衔接问题,做好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实现职务犯罪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必将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将进一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道路,彰显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标签: 腐败;监察委员会;浙江省;体制改革;力量;权威;权力;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