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评丨纪委干部和交警双双不起诉,谁摆平了肇事逃逸包庇案?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评论员 刘雪松 责任编辑
张萍
2017年11月30日 16:54:19
如此恶劣的犯罪情节能够被法治所谅解,这样的法律是没有公正公平可言的,这样的处理结果对社会的警示作用、对执法机构的警戒作用是相当有限的。受害者家属可以因为赔偿满意而谅解,但法治不能因为家属的谅解而对具有公权力的违法犯罪人员彻底谅解。
一起撞死女童逃逸的恶性案件,因为肇事者和交警是“发小”,然后就把一条涉及人命的案子,以“顶包”的方式办成功了,整个上演的是一场黑道上才敢演出来的戏。
这是去年发生在陕西省靖边县的一个轰动全国的案中案。开车辗死女童的,是靖边县纪委干部室主任杨军。参与制造案中案的,是杨军的“发小”——县交警大队民警高建华。而“顶包”的,则是杨军的一位表叔。
讲是讲“发小”,但实际上,他们之间,一个是纪委干部,一个是执法民警。两个人之间上演的这码戏,是权力的勾兑。这个性质是明摆着的。
当权力与权力勾结、权力与好处勾兑,抹平黑白、摆平人命,便不在话下。肇事逃逸的这名县纪委干部,与办案交警密谋让“顶包”的表叔“自首”,让其他人给受害者家属送赔偿款,自编自导了妥妥的“剧本”。直到“顶包”的表叔与肇事车上另一名乘坐人员之间的“偶遇”情节破绽百出,直到当地刑警立案侦查,才发现这个“剧本”背后的黑幕。
然而半年之后,在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中负全责的纪委干部杨军,因“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自首情节”,陕西吴堡县检察院决定对杨军不起诉。被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公诉的交警高建华,到了法院审判时,又以“犯罪情节轻微,并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杨军交通肇事案及田强、张某、田东包庇案,均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被认定“依法可免予高建华刑事处罚”。今年8月,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判决高建华徇私枉法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一个环环摆平的攀比案。肇事者用“发小”的关系摆平了办案交警,再用钱摆平了被害女童的家属。东窗事发之后,因为女童家属的被摆平,一系列的案中人物关系都被法治的平台摆平了——顶包表叔的假自首,成了肇事的纪委干部的自首情节;徇私枉法的交警高建华,黑幕被揭之后的如实供述成了情节轻微的法律定论,认罪、畏罪表现成了悔罪表现;从案人员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也成了交警高建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这是持续围观这起执纪、执法人员自身作案,法治该如何收拾的人们,再次被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的随意拿捏,所无法摆平的心情。
仅仅因为整个案件的关键人物——受害者女童家属,在获得赔偿之后给出的一份“谅解”,
纪委干部不被检察院起诉,交警被判徇私枉法之后免予刑事处罚。这种法治的处罚力度,是同样让人感到震惊的。整个剧情反转的意义,并没有展示出来,并没有真正用法治的力度呈现给这个社会。
从法律的概念来说,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它是能够起到减轻罪罚的作用的。但家属“谅解”,法治不能彻底谅解。身为纪委干部的杨军,一是肇事逃逸,二没自首情节,三是串通顶替,而且串通的是一名“发小”背景的交警。这种恶劣的犯罪行为能够被家属谅解,除了赔钱,不会有更多的解释。赔偿是肇事者减轻受害者一方痛苦的一种表达方式,然而在中国社会,个体财富差距依然很大、法治意识仍然悬殊、公正与平等的诉求还很不均衡的现阶段,社会群体的赎罪心态与方法,是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意识上的减轻罪罚的。如果赔偿的钱足够多,能够摆平受害者的心理,就可以成为法治不作追究的代价,那么是否意味着,钱便能摆平法治?若此,法治的公平与公正又从何说起?
权能枉法,钱能代法。这是法治中国所不愿看到的丑恶现象。陕西这起案中案,人们看到的结果,虽然不是钱摆平了执法人员的犯罪结果,但依然看到的是钱所摆平的法治结果。一个受害者被摆平,后续的法治程序,被摆平的个体受害者心情所摆平,这等于受害者“谅解”的犯罪行为,同时被执法机关与司法部门所谅解了。这是围观群众所不能谅解的。
什么“发小”,分明庇护。什么“反转”,分明应付。纪委干部肇事逃逸、勾结交警人员逃避法律责任;交警人员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深度“导演”假案错案。如此恶劣的犯罪情节能够被法治所谅解,这样的法律是没有公正公平可言的,这样的处理结果对社会的警示作用、对执法机构的警戒作用是相当有限的。受害者家属可以因为赔偿满意而谅解,但法治不能因为家属的谅解而对具有公权力的违法犯罪人员彻底谅解。否则,这个结果,是围观者所不能谅解、不能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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