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 要唱好教惩戏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谢军 责任编辑
郑亚丽
2018年10月09日 23:45:11
一直以来,惩治不足是之类校园欺凌软肋。
于校园欺凌。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通报引起社会质疑。
女生校园欺凌、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校园欺凌、网络欺凌和校园暴力……近年来,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所谓校园欺凌是指中小学同学之间以言语侮辱或者殴打弱小等行为,给被害者造成身体或者精神伤害、财物损失等,使得被害者在精神或者肉体上痛苦或不适。校园欺凌不但发生在校园内,校园外发生的暴力事件也是不容小觑。伴随着校园欺凌低龄化、暴力倾向严重,校园欺凌治理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
针对近年来越发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政策制度,但法律政策缺位致使校园欺凌现象并未得到抑制。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及义务教育法从不同角度架构了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但并未明确界定校园欺凌。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及教育部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阐释了校园欺凌概念属于行政文件,加上这些文件缺乏相应标准和可操作性,对于现实中校园欺凌认定带来很多困难。
回归到本案,网络信息不属实、本事件不属于校园欺凌、加害者处置方式不当……在校园欺凌发生后,相关部门只重视化解舆论而弱化教育方式引发社会关注。特别是相关部门对于行为人处置方式,更是将事件推向舆论焦点。
一直以来,惩治不足是之类校园欺凌软肋。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义务教法等相关立法从不同角度架构其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但对于校园欺凌认定标准不清及缺乏可操作性,也让司法机关对加害者惩处有心无力。从现实情况来看,相关部门对校园欺凌施暴加害者惩处多以行政处罚方式开展,而年龄因素却致使这类案件行政处罚流于形式,多数案件往往以和解、赔礼道歉、教育处分等形式结案。
在校园欺凌中,学校与监护人责任不明也是减损校园欺凌治理功能的重要因素。尽管学校对于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但立法并未规定学校如何履行对校园欺凌施暴加害者相关责任。如果学校与家庭的教育引导不合理,致使成绩不好或者长期得不到家庭关爱孩子成为学校欺凌中的“两极”,施暴加害者在欺凌其他弱势孩子过程中肯定自我,受害者也会因自身成绩不好、身体缺点等因素而不敢向老师伸张正义或者告诉父母。
因此,对于校园欺凌构建长效治理机制要教惩结合。一方面相关部门对于校园欺凌施暴加害者要高举惩治之斧,从而在社会上形成警示作用。单纯的报警处置、在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上做负面记录及家长代为受过等举措犹如隔靴挠痒,不能给施暴肇事者及其监护人以心痛的感觉。笔者认为,对于校园欺凌施暴肇事者及其家长要给予足以让对方感到心痛的惩处,但也不能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另一方面教育机构和学校也要加强对施暴者予以训诫和教育。针对孩子有欺负其他同学的行为,我们要配合学校对其进行严厉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其相应后果;针对孩子受欺负,我们要多给他们关爱,鼓励他们自信,并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融入学校正常生活。
此外,为了根治校园欺凌,社会还应成立专门的心理、家教等社会组织,积极与家庭开展沟通,协助、引导家长开展相关教育,从而形成事前预防、突发处置及善后救助教育的全方位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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