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G20备料精彩的杭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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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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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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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丨判例创新为传承见义勇为加油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谢军    责任编辑 吕苏娟
2018年10月29日 16: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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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见义勇为者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其都“高看一眼、厚待一分”,那么势必会形成争做见义勇为者的社会氛围。

  近日,浙江省象山县黎某诉吴某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历时一年多,经宁波海事法院裁定撤诉,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6万元执行到位而落下帷幕。

  2016年12月12日21点许,黎某正值壮年的儿子沈某在象山县石浦港因见义勇为施救落海妇女而失踪。沈某牺牲后其行为被象山县人民政府追授其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记三等功。而黎某与吴某就沈某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及补偿数额发生争执,并诉至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象山法院判决见义勇为受益人吴某补偿对方26万元。经媒体报道后,该案引发舆论关注,社会普遍表示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然而令人惊讶的却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吴某并未按期履行。

  在现实中,类似于沈某这样在见义勇为过程中流血牺牲事件并不少见。一直以来,英雄流血又流泪及英雄家庭得不到应有保障抚慰,是鼓励与传承见义勇为的短板。不少见义勇为的英雄在被轰轰烈烈表彰了一回后,便无人问津了。而全国统一适用的立法缺位,各地对见义勇为认定程序的标准不一,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力度也各不相同,更是致使“保障疲软,英雄气短”。

  如何让英雄流血不流泪、英雄家庭得到抚慰?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政部、公安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及《民法总则》第183、184条都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这些政策法律对于英雄挺身而出来避免悲剧发生的举动,都在政策法律上给予鼓励提倡。《民法总则》相关条款为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提供了法律支撑,公安部制定的《见义勇为人员激励与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又向构建见义勇为激励与保障长效机制迈出一步,但实现见义勇为激励和保障规范化、长效化、法制化,更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予以相辅相佐。

  令人欣慰的是,该案为我们破解见义勇为抚慰难开启了一种可能路径。面对亟待抚慰的英雄家庭及受益人的生活情况,审案法官在结合实际情况基础上制定了英航增贷的执行方案。简言之,法院在盘点吴某名下资产,对其及家庭未来收入情况预期分析发现,分条列述形成书面证明,再由吴某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增加授信额度的申请。该执行方案得到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和配合,全部执行也快到位。

  从本案案情来看,本案对落实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抚慰保障具有标本意义。一方面象山法院为民服务体念得到进一步体现,快速、高效执行到位让英雄家属权益保障及时得到落实,体现了司法护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功能所在;另一方面象山法院敢于创新司法为民模式值得肯定与鼓励。该案执行方案既规避了被执行人身陷困境的尴尬,又体现了法律执行的艺术。可见,本案判例展现出双重人文关怀理念。

  见义勇为是弘扬社会正能量的道德风尚,英雄事迹值得社会褒奖和传承。如何更好地用制度激励传承见义勇为?笔者认为,制定并实施全国统一适用的见义勇为者激励保障法律制度,为保障与激励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支撑非常必要。以立法形式彰显社会和法律对见义勇为的高度肯定与褒扬,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好人有好报的现实样本。同时,构建见义勇为基金会在传承见义勇为过程中也不应缺席。见义勇为基金会以非营利法人身份而运作,既可以充分利用相关部门资源、民间资金优势资助见义勇为者,也可以更好地了解见义勇为人员的现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见义勇为人员感受来自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此外,人民群众也要更多地了解有关见义勇为的常识和法律规定,增强自身对于见义勇为的认知。当见义勇为者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其都“高看一眼、厚待一分”,那么势必会形成争做见义勇为者的社会氛围。老百姓在面对相应情形时就可以“该出手时就出手”,力挽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也不会鲁莽出手、盲目作为,更不会在见义勇为后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理应享受的奖励与保障没有下落。

  

标签: 见义勇为;象山县;吴某;执行;见义勇为者;人民法院;黎某;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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