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名誉权案,又一场奇葩诉讼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叶泉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7年03月23日 20:01:53
虚假诉讼当然属于恶意诉讼,但是滥用诉权的奇葩诉讼毕竟与虚假诉讼不同,不能一概斥之为恶意诉讼。
原标题:潘金莲名誉权案,又一场奇葩诉讼
这些奇葩诉讼让法官哭笑不得。但如果只是哭笑不得倒也罢了,更重要的是此类无中生有、没事找事的案件本质上是在滥用诉权,浪费宝贵的司法资
据媒体报道,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引发了全国潘氏宗亲会的不满,认为该影片有损潘氏名誉。来自广东增城市的癌症患者潘金莲,更是将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
电影《阿甘正传》中有一句名言,“人生就像一盒夹心巧克力,你永远无法知道下一个是什么滋味”。有法官就借用这句话来表达自己的感受,“办案就像面对一盒魔法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个有多奇葩”。
很多网友对“潘金莲名誉权案”都抱着一种戏谑的态度,颇有一种看热闹的感觉。的确,一个不合逻辑的诉讼无论如何都让人严肃不起来。首先,此潘金莲非彼潘金莲。名誉权是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你必须证明那个被侵权的人就是你,不是随便一个同名同姓的人都可以说自己被侵权了。电影中所说的潘金莲是特指历史小说中的人物,与原告无关,且原告所谓的受到伤害与电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潘金莲是小说中虚构出来的人物,无论是《水浒》还是《金瓶梅》,都是小说而不是人物传记,既然是小说就允许虚构,否则就不会有艺术创作。即使小说创作有人物原型,在经过了艺术虚构以后也与原型无关了。而且到底有没有潘金莲这个人物原型已不可考,凭借一本所谓的《清河县志》就说这个人物真实存在过,实在没有说服力。近年来,一些地方大搞县志,其目的各不相同,有的为了旅游,有的为了投资,以致县志编造的成分很大,真实性已大大存疑。
为破解长期以来存在的法院立案难的问题,2015年5月,人民法院改革立案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兑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承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本来是一件司法为民的大好事,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十分明显。
去年5月,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一周年之际,潘金莲名誉权案的受理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通报了立案情况,该院一年来登记立案达96669件,同比增长33%。而在过去的一年中,法院收到的各种奇葩诉讼也在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有人起诉演员赵薇“在电视中瞪他”;有人因为林妙可不回微博留言,便以“人格尊严被侵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还有人走路时不慎踩翻井盖受伤,欲告井盖,提出2000元的赔偿诉求。
这些奇葩诉讼让法官哭笑不得。但如果只是哭笑不得倒也罢了,更重要的是此类无中生有、没事找事的案件本质上是在滥用诉权,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有法官认为一些缺乏法律依据的滥诉、损害他人权益的“奇葩诉讼”都可以归为恶意诉讼。可是我国对恶意诉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只对虚假诉讼有法律规定。2013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当然属于恶意诉讼,但是滥用诉权的奇葩诉讼毕竟与虚假诉讼不同,不能一概斥之为恶意诉讼。因为首先公民的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滥用诉权的行为也并不全都是恶意的,确实也有人真不知道自己的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到底在哪里。所以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法院也只能是宽容,而不能不予受理。
潘金莲名誉权案法院已经受理,并在21日第一次开庭了,很快就会有一审判决。作为一个旁观者,对这个案子的兴趣点有二:一是对于这如关公战秦琼般混乱的诉求,法院将会给出怎样的法理分析?二是原告诉讼的真实意图何在,为一个不相干的小说人物正名究竟想得到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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