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影视剧取景莫成文物环境“杀手”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朱昌俊 责任编辑
王天骏
2017年06月03日 12:15:38
“创作需要”不是改变、破坏文物或环境的理由。主管部门应加大制度与规范的把关力度,杜绝具有破坏性的拍摄行为进入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
原标题:影视剧取景莫成毁景
原南京浦镇火车站有一处红瓦英式建筑,是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但是细心的市民发现,最近有施工队对房屋进行私自拆改,还新建了一个小院子,说是要拍电影。目前,南京市浦口区文物局已经责令施工队停止施工。
浦镇火车站始建于1911年,是津浦铁路最早的火车站之一。对这样的历史建筑,各方都应心存敬畏,哪怕是保护性修缮,也得拿捏好尺度,尽量不影响原貌。按照《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不得建设新的工程,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该施工队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仅仅是与南京铁道公司签了一个房屋承租合同。此外,电影、电视剧在文保单位拍摄取景,也有着相应的规范,如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详细拍摄计划,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按照批准的拍摄计划和拍摄要求进行,保证文物安全。仅就程序而言,该施工队与电视剧组属于违规操作。
近年来,影视拍摄已成文物和生态环境的一大“杀手”,剧组破坏自然环境和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电视剧《爱情悠悠药草香》被爆在浙江卢宅取景拍摄时,男主角砸坏一张价值28万元的明代桌子;电影《致青春》被爆出毁绿事件,拍摄地南航校园的八棵水杉因硫酸镁成分的人工降雪融化后渗入地下而枯死;《神雕侠侣》剧组破坏九寨沟森林公园神仙池钙化堤、珍珠滩植被。这些事件凸显了影视剧拍摄取景对于文物和环境的轻慢。
文物建筑不是不能被用来取景,只要按规定的程序申报、操作,把保护放到第一位,也是双赢之事——拍摄方实现拍摄创作的需要;一些文物建筑和景区也提升了知名度,从而获得更好的保护。文物被用于影视剧取景,往往能带来显而易见的“利益”。以发生在南京的这起事件为例,对南京铁道公司来说,承租费或是最大的利益,而对其他文物单位来说,利用影视剧的镜头做一把免费的营销,提高存在感,更是求之不得。受制于这样一种功利化心态,一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只看到现实利益,而忽视了文物保护这一根本,从而对剧组大开绿灯,尽量满足要求,未能平衡好文物保护与现实利用的关系,取景变“毁景”便成了大概率的事。
“创作需要”不是改变、破坏文物或环境的理由,这应该成为现代影视剧制作应有的文明共识。同时,主管部门也应加大制度与规范的把关力度,杜绝具有破坏性的拍摄行为进入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该追责的绝不能姑息。
标签: 拍摄;主管部门;影视剧;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施工;剧组;火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