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担社会责任,莫任“牙签弩”横行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沈彬 责任编辑
王天骏
2017年06月21日 16:34:30
小学生玩钢制的“牙签弩”,明摆着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是不是因为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没有国家法定标准,就不能禁止或者加以限制?是不是一定要等到发生悲剧之后,有关方面才能做事后处理?
原标题:“牙签弩”关涉未成年人保护
据报道,近期,云南昆明的中小学生正在玩一种玩具——“牙签弩”。这个仅手掌大小的金属弩,通体金光闪闪,让孩子爱不释手,但这种小东西威力惊人,从“牙签弩”上射出的金属针竟能射入石膏板,如果射到眼睛里,后果不堪设想。
关于如何处置“牙签弩”,网上争议很大。一方主张严禁,既然叫“弩”,就应归入管制物品,由公安部门管制,不能公然在学校周围出售。另一方则主张,这就是一种玩具,在没有国家法定标准之前,不能禁止,否则就是权力干涉市场。
小学生玩钢制的“牙签弩”,明摆着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是不是因为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没有国家法定标准,就不能禁止或者加以限制?是不是一定要等到发生悲剧之后,有关方面才能做事后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但是,像“牙签弩”这种小玩意儿,在市场上显然有很多,一般都是小作坊为之,很难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但这不能就反向推出,“没有规定就是没有违反规定”而听任危险的“牙签弩”横行。
事实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设定了一项普遍义务,即“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这不仅是一句宣示,而应落实在具体政策中,更不能以“没具体规范”来搪塞这个义务。
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差、自我控制力不足,对成年人可能是无害的产品、环境,但对未成年人可能是重大风险。比如,在一款名为“小花仙”的儿童社交网络游戏中,有人以支付充值卡券为诱饵,引诱女童裸聊,甚至线下约见实施侵犯。游戏经营方虽然不是性侵幼女的直接责任人,但是作为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经营者,理应提高自己产品的保护门槛,对游戏中出现的引诱性广告,应该主动清理,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
真正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商家要放下身段、面对现实,提高商品的安全水平,防范经营平台被利用来伤害未成年人。这不是苛刻的要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看护未成年人、哺育社会的下一代,为他们的成长提供更安全的环境,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标签: 未成年人;牙签;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责任;网络游戏;玩具;群众性自治组织;管制;产品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