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社会变迁中的法制传承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马建红 责任编辑
张萍
2017年08月19日 08:17:50
一般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制发展,基本上是师法苏联模式,这个大体没错,不过在细节上两个国家还是有些区别的。
原标题:社会变迁中的法制传承
一般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制发展,基本上是师法苏联模式,这个大体没错,不过在细节上两个国家还是有些区别的。
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留苏人员,以其具体感性的资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模板。江平先生的《我所能做的是呐喊》中,有一篇《杂忆留苏》的文章,提到他于1951年被派到苏联去学法律之前,因为是新闻专业出身,所以想在学习之前先熟悉一下法律专业,带点儿法律的书看看,然而“纪律中有一条就是不准带任何旧法的书籍,去苏联学的是革命的法律,旧法体系已被打烂,应该是完全重新学起,所以不准带旧法的书籍”。实地学习的江平还注意到,苏联人并没有废除原政权一切法律。苏联虽然在1917年发生了革命,但除了废除土地私有制度外,旧俄时的民法典并没有被废除,婚姻制度和个人财产权利也得以保留。江平还注意到,苏联人对罗马法的态度也不是完全批判的,而是作为历史性质的课程要求掌握。
今年是苏联十月革命爆发一百周年。一百年的风云激荡,留给世人诸多思考,也自然会让法律人联想到,当发生了革命及社会巨变后,新政权究竟该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旧法律,才能更有效且迅捷地恢复社会秩序。一般而言,“有条件地援引”或“继承”,是一种通行的做法,因为政权的更迭,虽然带来了一时的混乱和失序,但民情风俗却会在急风暴雨过后、社会复归平静之时,悄然接续并潜滋暗长。正如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所作的反思。他认为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并未切断新旧时代的法制联系,法国人“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继承了大部分感情、习惯、思想,他们甚至是依靠这一切领导了这场摧毁旧制度的大革命;他们利用了旧制度的瓦砾来建造新社会的大厦,尽管他们并不情愿这样做”。说到底,革命所要摧毁的是旧的不适合于民众要求的政体,维护普通人日常生活的法律规则,尤其需要人们精心维护。
在这方面,中国人也有成功的经验。上个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对于中国来说发生的巨变也是亘古未有的,1911年发生了辛亥革命,1912年中国人在埋葬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后,开始了民主共和国的创建。曾经完整地接受过英国法教育和训练的伍廷芳,在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时,提出了“有条件地援引”前清法律的态度;在近代史上因“窃国”而声名狼藉的袁世凯,于1912年3月10日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时,也颁布了对旧法持相同态度的《暂行援用前清法律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而对于与礼教民情最为水乳交融的民法领域,则由参议院议决,“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应依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这样,现行刑律中除与“国体有抵触者”被剔除外,其余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等相关条款,则一直被作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而保留下来,直到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颁行后才被废止。
法律虽有与政治契合的一面,但也有其自身不受时空时事干扰的另一面,无论谁掌握政权,老百姓都有其不变的日常,而对于日常生活的规制与调整,大可以用相沿既久的礼俗文化。从清末民初的一些判牍来看,这个时期尽管有二次革命、护法运动、洪宪复辟等宏大叙事,可老百姓闹上法庭的事情,依然是立继、争产、赡养、抚养、抢亲、休妻、析产、典赎、借贷、抵押、租赁、侵占等各类官司,当旧律中的法条,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冲突时,也就没有必要“废除旧法”而另创新规。虽然人们“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而“建设一个新世界”却并非易事,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所以,伪法统可以用一纸文件废除,而新法统的建立则绝非一日之功,当新旧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时,则会出现一个无法无天的真空状态。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革命只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人们对于革命前旧法制的取舍,只会发生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然而,抉择时的立场和态度,却可以对其后承平时代人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社会的巨变,显然需要制定法律以对权力和权利重新配置,所以,宣布旧法部分“失效”,实属“革命”的题中之义。在社会鼎革之际,对旧法的部分传承,实乃为恢复有序生活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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