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监管比参与者“自行担责”更重要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
王天骏
2017年08月25日 20:24:57
对于非法集资,立法上的打击,还仅仅是“上篇文章”,更多还要依靠监管的“下篇文章”。
原标题:打击非法集资,强监管比参与者“自行担责”更重要
8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对外征求意见。虽说“发起者最高处200万罚款”“非法集资广告成监管重点”等规定,亮出了从严立法的决心,但该征求意见稿中第4条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也引发了一定争议。
客观而言,对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的“疯狂”和“执着”,也应负有一定责任。然而,他们毕竟也是“受害者”。如果不加甄别、不分轻重地将责任全部归咎于非法集资的参与人,让他们“自负后果”,而不是为他们“主持公道”、尽量挽回损失,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允。
事实上,非法集资活动并非简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含花样百出、极尽能事地逃避法律制裁,让人难以识别。比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即便是本分保守的公众也容易上钩,如果还让这些受害者“损失自负”,不仅淡却了法律的“匡扶正义”的初衷,也容易造成对非法集资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诚然,征求意见稿中,也对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权益做了相应保护,如“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这似乎是在说明,对参与人的损失也不是没人理。
问题是,如果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坚持不退还资金呢?如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组织徒劳无功呢?在巨大的金钱利益诱惑下,究竟有多少人能良心发现,把“吃进嘴里的鸭子”吐出来?缺乏刚性条款和责任标准,对于非法集资参与人,想要弥补经济损失,很容易变成“画饼充饥”。
非法集资活动,以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国家法律严令禁止。近日,对非法集资整治进一步升级,最高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划定“刑罚红线”。而银监会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多有“惩戒条款”,也可以视为一记重拳。
但是,立法上的打击,还仅仅是“上篇文章”,更多还要依靠监管的“下篇文章”。从现实来看,相比非法集资参与者的“盲动”、“无知”,“一元多头”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导致的监管力量分散、监管盲区较多、金融监管权责不明确、不相称和不对等,更是非法集资的主要原因,更应成为立法规范的重心。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上,铭刻着“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同样,非法集资的立法,核心也应是秉持人本、规制权力,如此才能更好地打击罪恶,维护民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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