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丨试点“律师辩护全覆盖”见证司法改革新进步
来源:央视网
作者:欧阳雨辰 责任编辑
吕苏娟
2017年10月15日 09:35:09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孜孜以求的目标。
这又是一项司法改革新举措。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展开试点,推行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试点“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现代法治主张“罪行法定”,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并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通过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充分行使辩护权,从而与公诉机关平等对抗,以维护合法权益。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一直保持在30%上下,有时甚至仅为20%,与一些发达的法治国家90%多相比,的确相距甚远。须知,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被告人一旦被判决有罪,失去的不仅是宝贵的人身自由和声誉,更有可能家破人亡。而作为私权代表律师的缺席,意味着被告人不得不“孤军奋战”,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存在救济的漏洞。
审视新出台的《办法》,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数种特殊情形之外,还将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并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这项极具普惠性的创新规定,覆盖了刑事辩护率低的漏洞,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进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然,《办法》亮点不止于普惠性,这项创新举措的推出,在强化律师辩护,平衡控、辩、审结构的同时,秉持务实精神,巧妙衔接当前的司法改革,选择审判阶段作为试点突破口,将依法行使辩护权贯穿于刑事审判全过程,既与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又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相契合,堪称司法改革的节点性事件。
从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3个方面提出的18项司法改革任务,到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6个方面111项司法改革部署,一场广度、深度和力度都前所未有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神州大地有序展开,随着各项创新举措陆续推出,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
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建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律师队伍不断壮大,1996年和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从罪刑法定的确立,到保障律师会见、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取保申请及申诉、控告权等权利,再到如今的试点“律师辩护全覆盖”,辩护率从“数”到“质”提升,随着律师诉讼“话语权”不断加重,程序正义愈加彰显,这不仅是中国法治的成就,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新进步。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孜孜以求的目标。诚然,试点“律师辩护全覆盖”还仅限于审判阶段,但从长远看,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在充分试点论证的基础上,将“刑事辩护全覆盖”延伸到侦查、审查、起诉等诉讼阶段,扩大到全国范围,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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