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丨修改完善“婚姻法解释24条”,当兼顾法理与现实
来源:新快报
作者:朱忠保 责任编辑
张萍
2017年12月26日 17:18:50
一是把债务区分为日常家庭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还是非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应推定为共同债务,但是,比较重大的或非日常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决定、共同认可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在举证责任上,应该是谁举债谁来证明所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不应该让没有参与举债的人来举证。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被负债”。
原标题:修改完善“婚姻法解释24条”,当兼顾法理与现实
据新华社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多名人大代表建议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目前,法工委已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正在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所谓“第24条”规定,指的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然而,大量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无合意的情况下“被负债”,而这一解释却未能充分考虑这一现实,由此引发相当多的争议。
各方呼吁之下,今年2月28日,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虽然这一补充规定让执行规则变得更清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举债方的配偶仍然很难证明举债方与债权人串通虚构债务,也很难证明其配偶举债用于从事赌博、吸毒。
有人大代表认为,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首先,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其次,“第24条”的真正矛盾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债务,如何区分为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最后,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身也存在难以证明的问题。同时,在执行中,一些法官没有认真审核“债务”的性质、来源、用途包括去向等等内容,仅仅凭一张借条来认定,这种现实的存在,更增加了问题的复杂度。
要想改变这种状况,需要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一是把债务区分为日常家庭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还是非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应推定为共同债务,但是,比较重大的或非日常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决定、共同认可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在举证责任上,应该是谁举债谁来证明所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不应该让没有参与举债的人来举证。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被负债”。
标签: 债务;共同债务;夫妻;婚姻法;个人债务;债权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关系;人民法院